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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国税稽查局对某发电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风语塔拉 2014-06-10
铜山国税稽查局对某发电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2013-02-22  来源: 浏览:57

  基本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某发电公司始建于1972年,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现有4台300MW等级机组,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投产发电。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徐州市铜山区国税局稽查局评估人员根据检查预案,结合该行业税收特点,运用稽查查账软件等科技手段,积极做好检查前预案和各项数据分析工作,对影响其损益的生产费用、财务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确定了项目化检查的思路。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公司2001年度~2010年度的企业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着重运用稽查查账软件对2004年度~2010年度企业财务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经过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1.建筑物折旧金额巨大,存在多计提的可能性。

  2.该公司该项资产按3%留取残值或者部分固定资产不留取残值,不符合税法规定。

  3.基建工程支出/筹资费用中借款利息转入固定资产,不符合规定。

  4.脱硫工程暂估固定资产入账至今没有进行竣工决算,应调整所提取的折旧。

  5.某发电机组中输电线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以及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支付其他公司借款利息,也未取得合法票据。

  6.该公司土地权证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摊销年限应为50年,该公司摊销年限为20年,应进行纳税调整。

  举证约谈

  该公司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了约谈,评估人员也就该公司违法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将有关文件规定告知了财务人员。

  对于疑点1、2、3、4,属于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应为不低于20年,该公司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5年,以上多列支出各年度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疑点5,属于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疑点6,属于未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评估处理

  经过查账分析、实地核查和举证约谈后,评估人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疑点1、2、3、4中,该公司多计提折旧4551548.16元,应按年度调增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09年1月开始,该项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折旧。

  2.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疑点5中,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14579.8元。

  3.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疑点6中,该公司多摊销土地摊销金额906894.79元,应进行纳税调增。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该公司各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和弥补亏损金额为:2002年~2007年,该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2593069.34元。2008年~2010年,弥补亏损金额为149654491.13元。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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