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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及休假规定2012

 盲人指路161 2014-06-18

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

元旦,放假1(1月1)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月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3、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产假

1、休假天数: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九)丧假

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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