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下面根据农业行政处罚基本要求和处罚程序相关内容,结合我们农业执法实践和文书制作(在幻灯片中穿插讲解),做一简要介绍。 (一)农业行政处罚主体 农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并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 《规定》界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范围,即: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实践中如何把握主体: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行使处罚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由于实施行政处罚权引起的法律后果。《规定》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如动植物检疫机构)。 注意 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处罚机关区别!第4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过去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执法地位不明确,这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农业法律中的职责。即《规定》的第4条第2款明确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需注意的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5条)。 近几年,在省厅法规处的直接领导下,省厅已经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有10市、147个县(市)区组建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说基本建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正向规范化发展。 (二)行政处罚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之间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权限划分。 1、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管辖地域的不同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 (1)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属地管理。比如有一个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将其生产的假农药“乐果”销售给邯郸市一经销商张某,张某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对张某的违法经营行为管辖,而不能对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管辖。但如果该农药生产厂在石家庄市进行生产,运输经过邢台市,直接销售到邯郸市,有些产品储存在衡水市,那么石家庄、邢台、邯郸和衡水四个地方的违法主体都是该农药生产厂。因此,这四个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对该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追究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地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述案例中,四个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该农药生产厂的涉嫌生产经营假农药“乐果”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这就涉及到了共同管辖问题。《规定》第10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2、职能管辖 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工商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经营未审定品种只有农业部门管辖,而工商部门就无权管辖等。 3、指定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10日内对报请的管辖请示作出书面决定。 4、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规定》第8条做了明确分工,县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由市级、省级直至农业部管辖。“重大、复杂”是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严重,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关系等难以理清的情况。另外,有的法律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品种的侵权案件只有省以上农业部门管辖(第39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规定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只有农业部管辖(第45条)等。 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系统内另一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规定》第11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6、移送管辖 是指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机关将其受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处罚机关处理(第13条)。注意接受案件的审查与调查,审查是否属于法定职能范围、是否具备办案基本条件如证据、时效等。 7、涉嫌犯罪的移送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 以此要求我们:一是,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我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及时移送。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规定》中与管辖相关的新规定 (1)关于案件协查的规定。《规定》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2)关于告知有关机关的规定。《规定》第1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步骤 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权→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据)→2日内交回执法机关备案。 2、简易程序条件把握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对公民处罚是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1000元以下。 (3)执法人员人数,1人即可。 公 民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一般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1年以上)居住地视为住所。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法 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应有三要素: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的部分应有其法人承担。 其他组织的认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3、简易程序应注意问题 (1)亮证并表明身份。要有书面证据,当事人签字认可在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2)履行告知义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做出处罚决定之后救济渠道(《规定》第20条)。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后,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处罚决定书或者询问笔录中记载固定下来。 (4)固定证据。应完善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和必要的询问笔录,固定违法重要证据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以及听取陈述申辩情况,书面证据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5)当场填写并签发盖好行政机关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场收缴罚款条件和方法。注意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规定,《规定》第54条,当场收缴罚款的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规定》第55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开具合法票据。 由于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金额权限只有20元,按照上述规定,对超出20元罚款(包括一般程序罚款的)需当场收缴的,应当有当事人书面委托。 案例:《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罚款返还司机》2005年 具体情况是: 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没有违法的证据。”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此案中,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以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处罚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的几个阶段
3、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案 4、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现场检查、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 4、抽样取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证 5、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6、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检验,有关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报告; 7、审查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
2、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定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整理案卷,立卷归档 。 2、一般程序按照不同阶段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第一,立案阶段 1、注意案件来源。清楚准确记载,对举报人应记载举报的基本情况,最好有书面举报材料,是法人单位的,要出具盖有公章的公函。 2、执法检查必须2人以上。 3、注意把握立案条件,不具备立案条件不能立案: ① 有违法主体; ② 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 ③ 该行为属于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④ 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二,调查取证阶段 1、现场检查必须亮证,表明身份,同时必须固定在有关书证中。 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复杂情况必须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必须到场并签字。 3、证据登记保存。注意先行登记保存应有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可电话请示,而后补办文书),20个文书中没有,仅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需自己制作;注意登记保存的方式及地点,《文书制作规范》第23条第2款规定,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注意异地保存应当当场封存3份样品,当事人签字;第3款规定,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规定》第35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4、抽样取证的基本要求。依法按规定抽取样品,一式3份,送样检验。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5、注意立案时间和调查取证以及案件处理之间关系。 6、注意相关证据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明力。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1、做好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审查 首先,把握行政处罚适用的四个条件: ① 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 ② 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 ③ 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④ 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 其次,案件审查的七个重点: ① 事实是否清楚(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② 证据是否充分。用以定案的证据是否能够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以及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如仅有当事人陈述一般不能直接定案。证据不足应补充证据。 行政证据审查的内容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客观性是指证据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证据的搜集程序必须合法;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对该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证据与案件是否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联系。 《行政处罚法》第30条和《规定》第18条都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时,行政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所谓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且是证明该事实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证据,它满足法律、法规预先设置的事实要素;案件的次要或无关紧要的证据是否充分,则不足以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赋予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获取的证据无效。判断调查取证是否违法,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利诱行政相对人去违法为标准。在没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剥夺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在证据审查时,适用一个重要的规则——案卷的证据排他规则。案卷排他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而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和未质证的证据为根据。 如对假劣农药的认定,必须有农药检验报告、登记保存或者没收假劣农药的书证、物证(物证应当转化为书证)、农药标签及该农药的农药登记公告,证明农药产品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还应当调查收集假劣农药生产和销售台帐和凭证,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以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假劣农药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以此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违法所得。还应有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以及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或者听证所有必须归档的书面材料,以及记载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证据中的所有书证(复印件)应有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 ③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法定依据处罚无效); ④ 程序合法(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⑤ 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⑥ 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⑦ 文书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案例:王某不服某市农业局对其种子经营行为行政处罚案: 王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于 案例评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职权的;五是,滥用职权的。 本案中的县农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其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该县农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对王某经营的棉种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②对王某经营的棉种扣押后,应妥善保管不能动用,只有在该案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进行处理。该县农业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扣押的棉种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预先执行,对棉种予以销毁,属于严重违法办案;③对王某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未在处罚前送达,而是在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第35条也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该县农业局认定王某经营的棉种是未经审定的品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这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王某经营的棉种,是经国家审定,是允许经营推广的品种,王某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县农业局将王某经营的棉种认定为未经审定的品种,并适用《种子法》的17条和第64条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我们对农业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首先,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程序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次,由于农业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面广,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特别是对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应当及时研究学习。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把握的原则 ⑴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在处罚法定原则前提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参照、不能变相实施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授权的处罚机关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处罚机关只能实施法定的处罚内容,不能超越法定的处罚权限;实施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处罚法定原则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在执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把握,依法予以何种处罚、罚款金额幅度或不予处罚等。目前,各地都在研究探讨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先例”制度就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处罚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确保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以最大程度避免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做到公平执法。最近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此也进行部署。 ⑵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把握。“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据以同一事实重复进行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要与同样违法行为相区别,如果违法行为人重复同样的违法事实,应当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定。 ⑶ 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把握。实施行政处罚应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守法经营、合法经营理念,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简单机械的制裁,应重在纠正违法行为,使被处罚者不致再危害社会,自觉遵守法律。 ⑷ 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把握。考虑有无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问题,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考虑。 ⑸ 重大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案情复杂、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实践中重大案件把握原则:案件涉及面广、涉及社会稳定、农民利益的;需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涉案金额大需要重处的;需要相关部门或上级协助的等。 3、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或撤销 引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或撤销的几种情形: ⑴ 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变更,此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做出,内部变更; ⑵ 因行政复议而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 ⑶ 因行政诉讼而变更,处罚决定也已生效,注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⑷ 因行政机关案件审查等原因。 第四,听证阶段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理由以及依据的陈述和申辩,双方对违法事实和适用处罚的法定依据进行辩论的一种活动。 1、把握听证会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和《规定》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需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河北省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① 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使用听证案件文书; 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③ 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④ 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人代理。 ⑤听证会程序按照《规定》第49条进行。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3、听证会结束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规定》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交领导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批。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批。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销案程序报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提出异议,认为执法机关调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证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交有权管辖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同司法机关送达一致。 ⑴ 送达时间。当场送达和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⑵ 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且签收有困难的,可以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交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字,送达人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文书;二是,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是指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文书。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由公证员对送达人的邮寄过程和事实以及所邮寄的文书内容做客观真实的纪录,对邮寄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全证据。 公告送达 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适用。公告的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政府公报或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执行。行政处罚执行是实现行政处罚的过程。 ⑴ 把握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规则 ① 当事人自动履行;②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③ 罚缴分离。 当场缴纳 《规定》第55条关于“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一般银行网点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十分不便,如果要求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可以向农业执法人员提出当场缴纳罚款,农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超出20元以上的,应当有当事人书面委托。 延期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罚款的能力。处罚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注明延期缴纳罚款的时间以及分期缴纳罚款的不同期次和时间(涉及强制执行的时效,以开具票据时间为准)。 ⑵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处罚生效之日,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行政处罚生效之日的几种情形: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当事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为生效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缓缴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时效中断计算,以行政机关同意最后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执行时效;行政机关变更处罚决定的,以变更后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时效。 第六,结案阶段 1、把握时效 (1)做出处理决定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开始立案调查后进入行政处罚阶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规定》将原来的1个月内延长成3个月之内,特殊情况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同时明确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有利于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追究时效。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2年,追究时效的两种计算方式,一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结案 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并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放弃权利为最终结案;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第60条规定,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可以按每天3%加处罚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抵缴罚款。 3、归档 结案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① 一案一卷;② 文书齐全,手续完备;③ 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注意: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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