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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庐县城开元街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故乡的野草 2014-06-25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补偿原则

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范围以本项目征收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成套房屋且有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也可选择合法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需要换算成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评估方式

1.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购置安置的房屋。

(三)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县城另有住宅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评估价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放弃原征收地段购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500元/平方米。

(4)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人父母、配偶、子女)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予以购房补助。

(5)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安置房源按照项目建设安置规划确定,一期原地安置区块为富春路儿童公园安置区块、广场路原派出所安置区块;易地安置区块为春江西路春江景苑安置区块。具体安置房源另行公布。

(2)应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成套房屋且有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结算。

(3)保底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宅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要求原地安置的,征收人提供不少于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成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同等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不足建筑面积48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征收人选择易地安置的,征收人提供不少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成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同等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不足建筑面积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4)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按购置安置房重置价格进行资金结算。

(5)原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要求在征收地段范围内安置地段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购置安置用房按照评估价值结合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结算差价,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按照购置安置用房评估价值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照购置安置用房市场价结算;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的,每户可增加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购置安置用房重置价格结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购置安置用房市场价结算。

(6)易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征收人指定范围内易地购房的(不在本办法规定征收地段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购置安置用房按照评估价值结合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结算差价,征收人再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10%的奖励,以及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放弃原征收地段购房补助。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结算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按照购置安置用房评估价值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照购置安置用房市场价结算;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的,每户可增加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按照购置安置用房重置价格结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按照购置安置用房市场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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