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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刑移送的未经3C认证案件的再思考

 jly365 2014-07-10

对一起涉刑移送的未经3C认证案件的再思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10-13 11:19:33

    案情:近期某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新建铸造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成套低压开关设备涉嫌未经3C认证,在对该设备生产企业A公司取得联系后得知,该批设备系B公司冒用A公司名义生产销售,进一步调查得知B公司销售的该批设备未取得3C认证证书,该设备货值12万元。同时B公司还存在伪造A公司公章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等行为。

    由于涉案企业不在某局辖区,且案值达到涉刑移送标准,执法人员建议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由于我国实施的不是判例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该案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在公安部门和质监部门内部都有不同的意见。

    分析:我国的产品认证制度起步较晚,在法的层面上,支撑我国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两部法律,一个是《产品质量法》,一个是《标准化法》,在行政法规层面上主要两个条例和一个特别规定,分别是《认证认可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认证采用的是第一方自我(检验)合格申明+第三方检验(验证)的认证模式。一般产品的质量合格是指满足《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而3C认证产品不仅要满足《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而且要求通过第三方检验验证取得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贴3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者进口。

    该案中,B公司明知生产的产品未经认证,故意冒用A公司名义、伪造质量证明进行销售,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督检查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罪名主要有十六个,本案可能适用其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追诉标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三)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诉标准,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一)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伪劣产品货值15万元以上;(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产品5万元以上;(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但将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超过15万元。显然,该案尚未达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追诉标准。而该案是否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诉标准还要看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思考与启示:国务院颁布的《特别规定》,第一次将销售未经认证产品认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列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如何操作上各地认识不尽相同。与此同时,《特别规定》还将未经许可生产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在《特别规定》实施后,各地公安部门迅速查处一批电线电缆、带肋钢筋等列入3C认证、生产许可强制性管理产品的大案要案,有力地抑制了各类产品质量犯罪行为。近期各级公安机关还在双打行动中,还对对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违法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打假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由于本案设备已投入使用,检验结果已经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整体送检已经没有意义。最后,公安机关认为B公司未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拟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在过去,相当一部分质监部门对案件是否移送采取消极的态度。其实案件是否移送与案件能否被涉刑立案是两回事,因为立案标准不是质监执法部门决定的,而是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的。建议各级执法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移送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防止各类渎职案件发生。(淮安市洪泽质监局  张晓春 林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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