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人社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单位:
现将《荆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 州 市 财 政 局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荆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规〔201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年平均工资高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的用人单位,可由单位集中为职工申请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一)筹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
(二)医疗保险待遇
1、增加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础上增加1.2%。
2、普通门诊待遇。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当年再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年度计算,个人自付部分超过400元的,其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3、慢性病门诊待遇。门诊普通慢性病报销80%,个人自付20%;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90%,个人自付10%。
4、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2.5%、个人自付7.5%;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5、参保职工住院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乙类药品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15万元。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下称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统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的2%缴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
1、增加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础上增加0.6%。
2、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一类门诊普通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1年)、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活动期)、银屑病;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晚期癌症的维持治疗)、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药物维持治疗。
3、其他医疗保险待遇参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医疗补贴制度,具体补贴办法按荆州市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今后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