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自备换热站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即供热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营管理。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因此,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今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做好准备,同时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可以使供热企业更好的做好供热服务与管理,避免恶意欠缴热费的现象,保障大多数用户的用热权益。 《济宁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热、热用户的管网界限划分,已进入用户管网围墙外一米为界。用热单位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包括公管、自管住房),归用热产权者所有。产权所有者应负责正常维修、更新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由于小区内自备换热站及供热管网资产属于全体业主,如对供热自备站整合或改造,小区内的用户需分摊改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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