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0,000t以上;二类:50,001t~150,000t;三类:25,000t~50,000t。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第八条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第九条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2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第十条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粮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显著;二、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三、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七、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八、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收纳库: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二、中转库: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三、储备库:建在城市附近的粮食主销区和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库点布局要合理,粮库规模要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设点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布局确定;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的要求;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铁路运输:1.一、二类粮库宜建铁路专用线;收纳库不宜建铁路专用线;2.铁路专用线从接轨点至入库点的引入长度:一类粮库不宜大于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km。二、水路运输: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等配套设施。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3第四章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第十三条粮库工艺作业应根据粮库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种类、储粮周期等条件确定,考虑装卸、输送、清理、除尘、计量、储存、打包、烘干、检化验、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熏蒸等作业需要,工艺流程应力求合理、简捷、灵活。仓、厂结合的粮库,工艺作业应统一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应协调匹配。第十四条粮库来粮接收和发放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根据粮库功能、进出粮运输方式,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散装粮作业1.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可设卸粮坑、地下通廊或栈桥,配备相应的接收与输送设备;发放作业可采用输送设备及发放仓或移动式装车设备。2.水路来粮接收可设码头卸船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发放作业可采用栈桥、输送设备和装船设备。二、包装粮作业1.铁路、公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可采用移动式输送设备或配备其他运输工具。2.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均可设码头吊装设备、输送设备和栈桥,或配备运输工具。第十五条粮库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铁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火车车皮数量及允许车皮在库内的停留时间确定。二、水路来粮接收和发放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粮食日装卸作业量和船舶吨位及允许船舶在码头的停靠时间确定。第十六条粮库库区的机械设备配置应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高效低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不同仓型选定。平房仓: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楼房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筒仓,应配置固定式机械设备。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24m以上高度的工作塔可设电梯。第十七条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一、用于储备的粮仓应设熏蒸装置、粮情测控及其他保粮设施。二、用于中转的筒仓及浅圆仓应设除尘系统、粮情测控和自动控制系统。三、国家储备库和中转库还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设施。第十八条经常接收高水份粮地区的收纳库应设烘干设施。第十九条粮库铁路专用线等级应采用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库内线路布置和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库区地形、最大日装卸作业量及当地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十条粮食专用码头的形式、泊位数、装卸作业区面积等,应根据粮食最大日装卸作业量、航道、港池及船型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十一条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库外道路:按厂矿道路三级标准执行。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当库外道路较4短时,可采用与库内主干道相同的标准。二、库内道路: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主干道路面宽为9~7m;次干道路面宽为7~4.5m;交通运输繁忙的库内主干道可设人行道,人行道宽可为1.5m。第二十二条粮库电力负荷等级应按三级;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粮库可按二级。第二十三条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的库区,可自备水源。库区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第二十四条粮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消防设施的配置及防火间距等,应结合粮库特点按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确定。粮库不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五条粮库的粉尘治理应遵循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国家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执行。5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粮库各类建筑应满足科学储粮、方便生产与生活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建设地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仓房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等措施。储备仓尚应采取气密、通风、隔热等措施,满足长期储粮要求。第二十七条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散装平房仓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注:①平面利用率: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建筑面积之比,取93%;②国家储备库装粮高度宜取6m。二、包装平房仓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注:①平面利用率取值为:70%;②单层粮包面密度按本条条文说明中“粮食密度及单层粮包面密度表”取值。三、浅圆仓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注:①用于储备的浅圆仓,装粮体积按平堆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内地面至仓壁顶面的高度;②用于中转的浅圆仓,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四、筒仓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注:①当为锥底筒仓时,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②当为平底筒仓时,装粮体积计算应考虑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③当为连体筒仓群时,星仓仓容可按每四个星仓相当于一个筒仓的仓容计算。第二十八条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表1堆粮方工粮食种类小麦稻谷散装堆高5.0m0.290.39堆高5.5m0.260.36堆高6.0m0.240.33包装堆高20包0.410.55堆高22包0.370.50堆高24包0.340.46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6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表2总楼层数粮食种类小麦稻谷面粉大米2层——0.610.503层0.570.760.630.544层、5层0.580.780.640.55第二十九条粮库的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或企业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当新建库区无外协条件可供利用时,新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3粮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建筑面积1200~18001000~1200800~1000机械罩棚(库)1000~1500600~1000铁路罩棚10000~150004000~10000—注:①表中建筑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等。②总仓容为15万t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总仓容大于15万t时,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在1200m2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800m2。③总仓容为15万t时,铁路罩棚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总仓容大于15万t时,铁路罩棚面积可根据需要在10000m2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应超过15000m2。第三十条粮库的办公生活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及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条件。当新建库区无外协条件可供利用时,新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4粮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建筑面积1200~18001000~1200650~1000注:①建筑面积所含子项为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水泵房、库区厕所等。②总仓容为15万t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总仓容大于15万t时,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在1200m2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800m2。第三十一条粮库主要建筑结构型式,可按下列规定选择:一、平房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二、楼房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盖为梁板结构或无梁楼盖。三、筒仓应按功能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四、工作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五、浅圆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六、机械罩棚、铁路罩棚宜采用轻钢结构。第三十二条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第三十三条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分隔;仓储区绿化面积,可在满足安全储粮和进出仓作业的条件下,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适当布置;办公生活区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7一、粮库仓型均采用平房仓时,粮库吨粮建设用地综合指标宜控制在1.07~1.47m2/t。注:①用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②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潮粮堆场的库,用地指标可取高值;③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低值。二、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40~0.70m2/t;注:①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②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时,可取低值。三、筒库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m2/t。注:①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②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不小于21m,仓容量1~10万t的筒库;③装粮高度高、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四、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m2/t。注:①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②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30m,单仓仓容0.5~1万t的浅圆仓群;③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五条粮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按下列标准控制:一、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5所列指标选用。生产、辅助生产和办公生活设施投资估算指标表5序号估算指标名称单位工程估算指标单位指标含12%其他费用估算指标12345生产设施平房仓元/t270~430300~480楼房仓元/t680~950760~1100筒库元/t770~1150870~1288浅圆仓元/t290~450325~504砖圆仓元/t310~450350~50467辅助生产设施元/t40~8045~90元/m2800~13501000~150089办公生活设施元/t10~2511~28元/m2600~950672~1064注:①表中指标为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②表中单位工程估算指标含建筑工程、工艺装备与电气设备费用;序号4、5指标中含工作塔费用;③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电贴费及国家或地方应征收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预备费;④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⑤序号1、2、3、4、5、7、9的取值为:预算定额取费高的地区可取高值;序号6、8的取值为:扩建粮库或预算定额取费低的地区取低值。二、室外工程所需费用可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7%~18%。注:①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不含独立费;②粮库仓房均为平房仓时取高值,配建筒仓、浅圆仓时可取低值。三、征地、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独立工程费用,应根据建库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六条各类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可参照表6指标选用。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表6仓型吨粮造价(元/t)每平方米造价(元/m2)平房仓250~350850~1400楼房仓580~8101000~180筒仓钢筋混凝土450~650—钢板350~500—浅圆仓180~340—砖圆仓260~370—工作塔—1300~18009注:①建筑工程造价包括水和照明电;②表中指标为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③地质条件复杂,地基处理费用特别高时,处理费用可单列;④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若储存稻谷,吨粮造价指标应除以0.75。第三十七条粮库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和室外工程各占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比例,可按表7数值控制。各类设施投资比例(%)表7设施名称均为平房仓的粮库有筒仓、浅圆仓、砖圆仓、楼房仓的粮库生产设施68~8070~85辅助生产设施9~126~10办公生活设施2~52~5室外工程9~187~15注: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系按第八条所列项目内容(不含独立工程)建设所需的工程投资。第三十八条粮库的生产设施投资中各专业的投资比例可按表8控制。生产设施各专业的投资比例(%)表8仓型专业建筑工程工艺装(设)备电气平房仓75~957~123~8楼房仓80~9010~20筒库60~7020~305~15浅圆仓65~8015~255~10砖圆仓70~8510~205~10注:①生产设施投资包括同时建设的常规进出粮设备、通风、熏蒸、粮情检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费用,不包括海港码头大型装卸设备;②建筑工程费用包括水和照明电;③工艺、电气装备要求高的,建筑所占比例取低值,反之取高值。第三十九条粮库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建设工期(月)表9粮库规模施工地区一类二类三类Ⅰ类地区1815~1813~15Ⅱ类地区2016~2014~16Ⅲ类地区2418~2416~18注:①建设含1.5万t以上筒库或3.0万t以上浅圆仓的粮库,工期可适当增加,但增加值不宜超过总工期的30%;②地质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作量大时,工期可适当增加;③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应与粮库建设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④表中建设工期不包括试装粮压仓时间。第四十条粮库的职工人数,可由粮库企业自行确定。国家储备粮库和其他直属粮库,可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劳动定员指导标准。各类粮库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可参照表10、11确定。10储备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表10粮库规模人均储存定额(t/人)劳动定员(人)一类2100及以上70及以上二类1000~210050~70三类850~100030~50中转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表11年中转量(万t)人均中转定额(t/人)劳动定员(人)150及以上15000及以上100及以上50~1508500~1500060~10025~506000~850040~60注:①表10、11中劳动定员指全体人员(不包括装卸、搬运工);②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宜超过全员的15%;③表10中,总仓容量大于15万t的储备库,可按人均保管定额指标5000t计算所增加的劳动定员数;④表11中,年中转量大于150万t的中转库,可按人均中转定额指标25000t计算所增加的劳动定员数;⑤粮库规模大的,劳动生产率应取上限,劳动定员相应取下限;粮库规模小的,劳动生产率可取下限,劳动定员可取上限;⑥收纳库劳动定员可参照储备库定员取值。第四十一条各类仓房吨粮与单位建筑面积基建三材指标可参照表12、13所列指标选用。吨粮基建三材指标表12材料仓型钢材(kg/t)水泥(kg/t)木材(m3/t)平房仓20~9110~500.010~0.004楼房仓65~40210~1400.030~0.014筒库钢筋混凝土50~35220~1800.042~0.014钢板65~40160~230.020~0.005钢筋混凝土浅圆仓28~1290~350.008~0.001砖圆仓26~16120~600.015~0.008单位建筑面积基建三材指标表13材料仓型钢材(kg/m2)水泥(kg/m2)木材(m3/m2)平房仓84~18450~1500.030~0.009楼房仓160~90380~2500.057~0.022工作塔150~80350~2000.040~0.02011附录名词解释1.粮库:“粮食仓库”的简称;是储存大宗粮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及为粮食进出、储存功能服务的所有配套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仓房、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运输与输送、装卸、堆场、水电等配套设备。本标准中“粮库”有两层含义,本意是指具有上述内容的工程项目,引伸含义是指从事粮食储存、中转等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仓房:具有一定体量的内部空间、供储存粮食使用的单栋建(构)筑物。一个粮库内可以有一栋或多栋仓房;“仓房”可简称为“仓”,例如:“粮食仓房”可简称为“粮仓”。按仓房的形式可分为平房仓、楼房仓、浅圆仓、(立)筒仓等;按存粮方式可分为包装仓和散装仓;按仓内储粮温度可分为常温仓、准低温仓和低温仓。3.平房仓:外形与平房相似的单层粮仓。4.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5.浅圆仓:仓壁高度与仓内径之比小于1.5的圆筒式粮仓。浅圆仓一般独立布置。6.筒仓:也称“立筒仓”,储存粮食散料的直立容器。其平面为圆形、方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的几何形状。筒仓一般群体布置,也可单独布置。7.星仓:三个及多于三个联为整体的筒仓间形成的封闭空间。8.散装仓:按存放散粮设计的粮仓。散粮直接作用于仓房墙体,仓房必须能承受散粮作用产生的各种效应,同时满足储存散粮的要求。9.包装仓:按存放袋装粮食设计的粮仓。包装仓结构不能承受散粮作用产生的各种效应;除非另行采取措施,否则不能直接存放散粮。10.筒库:也称“立筒库”。是筒仓群、工作塔等建(构)筑物以及相应的工艺电气等设备、设施构成的完整体系;应能够完成粮食接收、发放、储存、清理、称重和自动控制等各种功能要求的作业。11.储粮周期:将粮食调入粮库至按计划正常调出的存放粮食时间。确定储粮周期时不应考虑偶然因素引起的倒仓与非正常调出。12.仓容量:按装粮体积与粮食密度计算得到的仓内粮食重量。粮食密度有时又称粮食容重,单位kg/m3或t/m3。仓容量计算时不得采用结构计算时使用的粮食重力密度,粮食重力密度有时也称粮食比重,单位为kN/m3。13.收纳库:位于产粮区,其功能是以直接接收产区农民粮食入库并适时转运为主要任务的粮库。收纳库接收的粮食通常不经其它粮库周转;仓型一般为平房仓、简易仓和露天堆垛。14.中转库:其功能是以转运从其它粮库(或进口)运来的粮食为主要任务的粮库。库址应位于铁路、水路、公路干线等交通枢纽,仓型一般为筒仓、浅圆仓,应具有与中转量相应的接收、发放能力。15.储备库:用于储存粮食,以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政府宏观调控等紧急需要为主要任务的粮库。储备库的储粮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目前储备库的储粮周期按小麦存3年,玉米、稻谷存2年设12计。仓型主要为平房仓、浅圆仓,也可采用楼房仓、筒仓。16.综合库: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粮库;如收纳中转库、中转储备库等。17.中转量:粮库在一定时期(年、季、月)内,各种粮食调入量与调出量的总和;我国常用单位:(吨或斤)/(年、季、月)。18.装粮高度:设计装粮高度的简称;设计仓房时综合考虑结构可靠、作业方便、储粮安全等因素确定的允许存放粮食的最大高度。当为平房仓时,存放粮食的高度从仓内地面算起;当为其它仓型时,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实际存粮时,不得超过装粮高度,否则可能会造成结构破坏、设施损坏等后果。19.粮情测控系统:用电子装置对仓内温度和湿度、粮食温度和湿度、仓外温度和湿度进行测量、记录、存储、打印,并对保粮设施进行自动控制的设施。20.自动控制系统:是以计算机(包括可编程序控制器)为核心的,将被控对象(工艺设备)、控制电器、执行机构、检测传感器件,按照一定工艺流程要求构成的一个综合系统。该系统在预先编制的应用程序控制下,自动完成进粮、入仓、发放、装车(船)、计量、通风除尘、流程变换、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检测等散粮作业的各项操作。2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计算机对办公、财务、仓储、粮情、营运等方面进行信息采集并实施管理的设施。22.粮食工艺:粮食输送工艺与储粮工艺的总称。粮食工艺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规模、仓型以及粮库所在地区等条件确定。23.输送工艺:接收粮食、入仓储存、出仓发放全过程中的各种作业方式与设施;例如:取样、检化验、清理、计量、输送、发放等。24.储粮工艺:为保证所储存粮食的品质与数量而采取的各种作业方式与设施;例如:干燥降水、通风降温、熏蒸灭虫、低温保质等。附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对《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进行制订、修订的函”(建标标[2000]6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三个标准及规范修订编制任务的函”(司函管理[2000]第43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负责主编,具体由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修订编制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2001年3月14日以建标[2001]58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为方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不得翻印。2001年3月16目录第一章总则18!!!!!!!!!!!!!!!!!!!!!!!!!!!!!!!!!!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0!!!!!!!!!!!!!!!!!!!!!!!!!!!!!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23!!!!!!!!!!!!!!!!!!!!!!!!!!!!!!!第四章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25!!!!!!!!!!!!!!!!!!!!!!!!!!!!!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28!!!!!!!!!!!!!!!!!!!!!!!!!!!!!!!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3!!!!!!!!!!!!!!!!!!!!!!!!!!!!!!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是在1992年(以下简称原标准)制定并施行的,在1997年曾进行修订,本次是在1997年修订稿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原标准系总结建国后四十多年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对全国粮库建设起到过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粮库建设的发展,经过“八五”期间国家储备库、全国机械化骨干粮库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改善中国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实施,使粮库建设在规模、机械化程度及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展;尤其是1998年的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和正在进行的200亿斤国家粮库建设,把粮库建设推到一个新的高度。仓型设计、机械化、自动化、储粮技术、粮情测控、全国储备粮库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等各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平。为适应粮库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对粮库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在总结我国近十年来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第二条建设标准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控制的作用,政策性和实用性强。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原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500亿斤建库时印发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2000年的《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在200亿斤合理安排粮库建设投资、做好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的执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本条阐明建设标准的作用。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凡中央和地方用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各种资金新建的,总仓容在2.5万t(0.5亿斤)及以上的粮库工程,均应执行本建设标准。总仓容2.5万t以下的小型粮库,投资少,项目简单,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本建设标准未予单列,这类小型粮库粮食仓房等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通过五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的粮库工程建设,粮库已基本形成由产区→中转→销区的粮食流通网络,构成国家和地方的各级储备格局。同时,据全国部分粮库的占地数量统计,有相当数量粮库仍有可供改、扩建用地。因此,今后的改建和扩建任务将很繁重,这也是节省投资,发挥现有设施作用的有效途径。改、扩建粮库工程的仓房建设标准、工艺装备以及一些技术经济指标均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第四条在总结我国五十年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提出了粮库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为适应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商品生产与流通的需要,国家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加强和完善粮食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国家粮库建设的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粮库建设的技术经济政策。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8年以前,粮库建设中占总仓容85%以上的仓房为平房仓,仓容在15000t(0.3亿斤)(相当于仅有三幢60m×24m堆粮高度5m的平房仓)以下的小型库占粮库库点总数的95%。小而分散的众多库点,非生产设施的重复建设,对土地的利用是不够合理的。由于粮库建设点多面广,从基层收纳、储备、经中转到城市粮食加工成品库,形成遍布全国城乡的储运网点,因此,粮库建设用地必须加以控制。本建设标准在第五章专列了建设用地的条款。为更好地在粮库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粮库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提出以“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粮库建设的原则。二、根据国家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粮库建设不仅要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同时还要从布局和规模上加以调控,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储运体系18和储运网络。粮食商品的流通往往根据产、需、余、缺情况以及地理交通条件,按照价值规律、合理流向,形成以城镇为中心的经济区域,这与行政区划往往是不一致的。在我国进入WTO之后,粮食流通必须打破地方封锁,减少行政干预,政府将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按经济区域完善库点建设,是搞活粮食流通,合理组织粮食流向,减少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粮食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之一。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国家对粮食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粮库的重要任务。因此,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的建库原则,尤为重要,应当坚持。据有关资料,全国现有粮库约七万个,对现有库点进行改、扩建,是利用有限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改、扩建工程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铁路及港口交通干线和粮食集散地的库点进行,充分利用库区空地,扩大库容,利用原有设施,完善与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三、由于缺少论证、仓促上马、粮源变化、设计水平以及人员更迭等多种原因,造成当前有些粮库库区布置不甚合理、局部零乱等现象。因此,强调了库区总体规划的重要性。新建粮库应根据当前需要,适当考虑今后发展,全面规划;对已规划的粮库可根据实际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但每次完成的项目,都应独立运转,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设计,不应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原布局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并按原审批程序呈报。四、粮库是粮食流通过程的重要环节。粮库建设和使用的好坏,与粮食收购、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粮库建设必须有完整的、系统的粮库作业工艺设计和安全储存的保粮措施。本标准专设了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一章。推广“四散”技术,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节省器材和费用,加速车船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是粮食储运发展方向。“八五”期间,全国十八个机械化骨干库和世行项目的建设,已初步形成我国三大走廊(东北走廊、长江走廊、西南走廊)和京津地区散粮流通体系。在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增大了工艺装备、电气设备及粮情测控系统的投资,大多数库点都配置和完善了“四散”作业设施,使全国的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主要粮食流通干线初步形成了“四散”作业体系。今后应积极推广和进一步完善“四散”技术,充分发挥已经形成的三大走廊及散粮流通体系的作用,全面规划,配套完善,逐步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管理体制的转变,应打破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建设和管理模式。粮库非生产性设施的建设应向综合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与邻近企业在交通运输、能源供应、设备维修等方面形成协作关系,依托城镇在住宅、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条件,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粮库建设和运营节省资金、提高粮库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这个原则应当坚持,并应贯彻到项目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实施的全过程。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我国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粮库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全面实施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如: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运输、供电供水消防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9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本条对1997年修订的标准中粮库规模划分作了调整,将一类粮库的10万t提高到15.0万t以下;取消了四类粮库,提高了粮库规模。一、粮库规模调整的主要依据是:1.1997年修订时,已提高了原标准粮库规模,当时的依据是: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中,对粮食仓储业采用仓容量和资产额两项指标进行规模划分,提出大型一类、二类,中型一类、二类和小型共3种规模、5种分类,见下表: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表行业类别指标单位大型中型一二一二小型仓储业仓容量吨100000及以上50000~100000以下25000~50000以下15000~25000以下15000以下资产额万元4000及以上2000~4000以下500~2000以下200~500以下200以下1997年修订时将总仓容划分的四类粮库的规模与表中大型、中型共四类的划分是相对应的。2.本次提高粮库规模的依据是:(1)1998年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大大提高了粮库规模,据统计:①总建项目447个(包括后增加项目,原批392个),不同规模(仓容)库点占500亿斤建设总库点、总仓容的比例见下表。不同规模(仓容)库点占2500万狋(500亿斤)建设粮库总库点总仓容比例表规模占总库点比例(%)占总仓容比例(%)15万t(3亿斤)以上4.6616.065万t(1亿斤)以上~15万t(3亿斤)53.6161.352.5万t(0.5亿斤)及以上~5万t(1亿斤)32.1720.312.5万t(0.5亿斤)以下9.562.27②500亿斤粮库建设中新建库点85个,其中不同规模(仓容)库点占新建库点、仓容的比例见下表。2500万狋(500亿斤)中新建粮库不同规模的库点比例表规模库点比(%)占总仓容比例(%)15万t(3亿斤)以上7.0616.875万t(1亿斤)以上~15万t(3亿斤)70.5972.582.5万t(0.5亿斤)及以上~5万t(1亿斤)17.659.272.5万t(0.5亿斤)以下4.712.820由上二表可以看出,2500万t(500亿斤)粮库建设中,新建2.5万t(0.5亿斤)以下的粮库库点数不足5%,而且小库主要建在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库点是5万t(1亿斤)至15万t(3亿斤)之间,这是今后粮库建设的重点。(2)在最近调研中,多数粮库认为:现在已经配备了散粮输送系统、通风、熏蒸、粮情测控等安全储粮系统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类现代化设施。为充分利用设备,发挥投资效益,国家储备粮库规模以10~15万t(2~3亿斤)为宜。3.随着国家粮食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立健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作为国家储备库已向大型、高水平方向发展,国家储备库中5万t(1亿斤)以上的粮库已占80%,其中扩建库达15万t(3亿斤)的大型粮库已超过10%,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机械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骨干粮库,这有利于发挥粮库的综合投资效益,有助于实现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今后应加强宏观指导,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使不同建设规模的粮库对技术装备水平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有不同要求,对辅助生产、办公生活设施的配套有所区别;旨在通过粮库规模划类,促使粮库,尤其是国家储备库和交通枢纽中转储备库逐步向一、二类方向发展。二、以“亿斤”为计量单位,相应的粮库规模划分如下:一类:3.0亿斤以上;二类:1.0亿斤以上~3.0亿斤;三类:0.5亿斤及以上~1.0亿斤。第七条配合粮食从收获入库至加工供应流通过程的各个环节,粮库按主要功能可分为收纳、中转、储备库。实际上现有许多粮库兼有多种功能,属综合性粮库。根据粮库的功能合理确定粮库规模,是充分发挥粮库效益的重要环节。本条提出的粮库总仓容量确定原则,是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大量库点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收纳库的点多面广,库容量不宜过大,正常情况下每季(年)收购的粮食应及时集运到中转库或储备库。经济发达的产粮大国,在产粮区设收购点,配小型钢板仓或可移动的储粮设施,及时将收购的粮食运往销区或出口,这些经验可以借鉴。随着粮食贸易的发展,粮食中转库的作业量增大,这次修订中将中转库仓容量定为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即年粮食中转次数不少于10次(中转次数是指粮食进或出粮库的次数;粮食进库为一次,出库又为一次;即粮食一进、一出库的中转次数为二次。),这仍是较低的数值。在世行项目中,设计年中转次数已达30次以上。提高中转次数,减少中转仓容,可减少投资,提高中转库经济效益。随着粮食市场的开放,供应库的功能已不明显,据调查,大城市的原供应库已变成中转、储备、贸易等综合性粮库,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供应库。综合性粮库总仓容量的确定,应在按不同功能分别计算仓容量的基础上,考虑粮库操作的实际可能,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为不同功能分别计算确定的仓容量之总和。第八条根据粮库的建设内容,将粮库工程划分为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五大类,其中生产设施是粮库建设的主体,应优先安排建设。一、粮库的生产设施主要由下述内容构成:1.粮食仓房:平房仓、筒仓、浅圆仓、楼房仓等。不同功能的粮库,根据作业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选用多种仓型;目前各类粮库常选用的仓房为:收纳库:平房仓;可建小型钢板筒仓或其他材料制做的小型仓;中转库:筒库、浅圆仓等;储备库:浅圆仓、平房仓和部分筒库等;综合库:根据使用要求确定仓型。212.工艺装备及控制系统:包括从粮食接收→入库(烘干)→储藏→出库发放全过程的工艺装备及其控制系统,主要设施在第四章中规定。3.完成上述工艺作业过程所需配置的卸粮坑、输送栈桥、地下通廊、发放仓等用于接收、输送和发放粮食的构筑物。二、办公生活设施除条文中列出的主要子项外,因地区条件的差异,有时还需配建:水井、水塔、水泵房等。三、本次修订时在项目构成中增加了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这是因为在粮库建设中,有些场地高差较大,需建挡土墙、护坡,土石方工程量较多;新建粮库的道路、堆场较大,尤其是北方地区,为接收高水份粮临时堆放而建的堆场很大,这些项目的费用往往在总投资中占有一定比例,将这些项目列入室外工程。另外,有些粮库还需建设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及港池;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有些粮库距城镇主干道较远,需建库外道路;粮库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等,这些项目的费用都另有定额和规定,因此列入了独立工程。第九条根据各类粮库的作业特点和需要,第八条中将可能设置的建设子项基本列出。但绝非各粮库都应建这些子项。应根据粮库功能、规模、建设地点的外协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粮库建设应避免大而全或小而全,充分利用城镇和邻近企业可提供的在交通、运输、动力、维修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协作条件。改、扩建工程应以建设生产设施为主,辅助生产与办公生活设施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对新增非生产性设施应从严掌握。据调查,仓、厂结合的库占有一定比例,如粮库与面粉厂、饲料厂、食品厂合建,粮库与油库合建等多种形式。这是符合粮食流通、加工作业的要求,也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节省投资的有效途径。对这类粮库应加强统一规划,各类设施应尽可能共用或合并建设,如利用粮库的仓房作为加工厂原料库;共用铁路专用线、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共用机修间、器材库;办公、宿舍、食堂等建筑也应合并建造等。以提高投资效益。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的综合粮库,在保证总储备量的前提下,根据储备粮轮换计划,推陈储新,适当加快粮食周转,保证储备粮质量,提高粮库经济效益。22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第十条本条第一、二款强调的粮源充足、流向合理、交通便利是建库选址的首要条件。对新建库点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应有当地近期三年以上粮食产、购、销、调、存的统计数字和今后发展规划作为论证依据。产粮区的库点,选址要靠近商品粮粮源稳定的主产区,以减少短途运输;销区库库址应靠近主要销售地区,形成粮食合理流向,避免粮食倒流及往返运输。产区库、销区库以及码头、铁路中转库,都应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作保障,降低粮食商品的流通费用。任何粮库选点都应重视粮库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库址的选择除应具备水、电能源外,还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备维修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协作。粮食仓库属大面积堆载建筑物,因此,建设场地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的优劣,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必须慎重选择。本款列举了几种不适宜建粮库的不良地质条件。由于高压线及地上建筑的迁移、地下电缆及管道的移动所耗用的工程费用较大,选址时应注意尽量避开地上、地下障碍物。由于粮食对防水、防潮有特殊要求,所以强调粮库选址应避开洪涝危害。据有关资料表明,有害气体吸附于粮食表面会造成粮食污染;石油库、液化气库等易燃易爆,容易引起火灾。因此,建库选址时,应注意周围环境,远离污染源,库址应选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确保粮食在储运过程中不受污染,确保粮食安全。由于我国目前对粮食的污染防护距离研究较少,尚无成熟资料。据国外有关资料,对粮库仓房的卫生间距(粮库库区围墙至有害源厂区围墙的间距)综合如下: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m;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m;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m。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日趋重视和对各类厂矿“三废”治理力度的加强,卫生防护间距可望逐步缩小,今后应开展相关的研究及测试工作,总结这方面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位于市区的粮库,因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造成外迁重建。因此,粮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近期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第十一条本条针对不同功能的粮库提出了选址的不同要求。收纳库的服务半径不小于15km是综合下列因素确定的:1.方便农民交粮:1953年,财政部规定,农民义务运粮的单程距离为15km,当前农民交粮,已使用拖拉机、船等运输工具,仍延用此距离,以方便农民交粮;2.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和可能提供的商品粮数量,以及收纳库的合理规模;3.据有关出国考察资料,收纳库与农户的平均距离为:澳大利亚17km,法国10km。中转库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的规定,是与第六、七条相协调的,如5万t的粮库,每年中转10次(进库、出库的共计次数)的年中转量为50万t。中转库属经营性粮库,配置设备较多,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应减少仓容,增加中转次数,提高设备利用率。当为中转储备库时,可另加储备仓容量。为了防备灾荒,调剂余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计划,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建设国家粮食储备库。根据“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有计划地23逐步搞好地方粮食储备。储备库的设置,应考虑该库主要辐射范围,合理确定粮库规模。第十二条粮库交通运输条件是粮库建成后进行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库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具体落实。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有铁路、水路、公路三种,选择时,应根据粮源、流向、运量、运距、装卸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后择优确定。一、由于铁路运输具有能力大、速度快,且运行稳定、准确、调度灵活、运费递远递减等特点,所以,目前铁路运输是粮食调运的主要方式。由于一、二类粮库规模大,有条件时可建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费用很高。因此,本条提出应控制库外铁路专用线的接轨长度。据对全国560个设有铁路专用线的粮库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平均每个粮库拥有专用线总长度1.15km,平均每个粮库库内专用线有效长约600m。因此,库外接轨长度控制在1km以内是可以做到的。考虑到一类粮库占地面积大,选址时受现场条件制约因素多,将库外接轨长度放宽到1.5km。二、水路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价低廉、线路稳定,但由于速度慢,内河运输易受洪水、枯水季节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对全国水路沿线粮库的调查资料表明,水路沿线粮库中仅有32%的库设有粮食专用码头,许多还属二线库。为充分利用我国江、河、湖、海的水运条件,降低建库投资和运输费用,本条二款强调了有水运条件的粮库,应优先采用水运。三、公路运输机动灵活、装卸方便、适应性强,在粮食调运中,突击集运、短途运输等情况多用公路运输。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设施的改善,已形成以国家公路、省市间高速公路为主体,连接各城镇和乡村的公路网,公路与铁路、水路干线相配合,构成了纵横全国、四通八达的运输体系。粮食的公路运输承担着铁路、水路运输的集散任务,是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因此,本条提出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确保粮库粮食集运畅通。24第四章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第十三条粮库工程不仅是建造能储存粮食的仓房,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储存条件、合理的作业流程和良好的劳动环境等等。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有完整而合理的工艺设计。粮库现代化水平的高低,主要反映在粮库的机械化水平和管理水平上。本条强调粮库建设应根据粮库功能(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或综合库等)、进出粮方式、仓型等条件确定工艺流程,根据工艺流程选配机械设备,提高粮库的机械化水平,降低粮食流通费用。仓、厂结合的粮库,工艺设计应考虑加工厂生产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避免粮食因多次搬倒造成的浪费。第十四条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械化骨干粮库、世行贷款项目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建设,为推广“四散”技术,国内配套生产了一批大产量装卸和输送设备,同时也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的装卸、计量等设备。本条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提出接收和发放的工艺装备配置和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原则。———铁路、公路散粮接收,常设卸粮坑、地下通廊或栈桥的输送设施,配备的相应设备有埋刮板输送机或气垫带式输送机、提升机等,汽车散粮接收也可采用液压翻板卸粮装置。火车、汽车散粮发放常采用发放仓,设输送(埋刮板输送机或气垫带式输送机)、计量(自动秤或汽车衡)、装车(可伸缩装车装置)等固定式设备;对汽车发放也可采用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等装车设备。———水路散粮接收常设门式起重机(抓斗)、夹皮带、链式、垂直螺旋、波纹挡边等机械卸船机和吸粮机等固定或移动式卸船设备;一般配置输送栈桥及相应的水平输送设备输送入库;发放作业可采用发放栈桥进行散粮输送,装船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装船机。———铁路、公路包装粮的接收和发放,可采用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电瓶车、拖车、叉车等。———水路包装粮的接收和发放,均可采用固定或移动式吊机装、卸船,配置移动式胶带输送机或利用电瓶车、拖车、叉车等完成水平输送。第十五条铁路、码头接收和发放设备产量的确定,除了根据日装卸作业量以外,一次来火车车皮的数量、来船吨位以及铁路部门和港务部门规定的车、船允许在库内或码头停留时间是生产能力确定的一个重要依据。确定接、发设备产量后,库内应配置与产量匹配的其他设备,保证作业连续性。机械设备生产能力是指工艺作业系统的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如散粮火车卸粮后,通过卸粮坑和地下通廊的输送设备至工作塔内的提升、计量、清理等各种作业设备的生产能力;又如卸船机将散粮送入栈桥输送设备至工作塔内的各种作业设备的生产能力。对于多点装、卸火车作业的移动式输送设备的产量(如“道线仓”接卸火车和“对仓”装发火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装卸包装粮的各种设备生产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本条根据不同的仓型,提出库内粮食工艺、设备的常用形式。———平房仓用于散装存粮时采用的移动式机械设备主要有: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移动式转向输送机、移动式输送装仓机、扒谷机、吸粮机和移动式初清筛、移动式打包机等;包装存粮时采用电瓶车、叉车、码垛机等。由于平房仓单位面积装粮少,占地多,粮食周转次数少,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是不经济的。———楼房仓常配备货梯、托盘垂直输送机、电瓶车、叉车、码垛机以及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等设备配合使用。———筒库主要用于以中转散粮为主的中转库、储备库接收和发放用备载仓以及粮油饲料加工厂的原料仓,根据作业要求常配备斗式提升机、磁选机、初清筛、自动秤、埋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或气垫带式输送机、打包机等固定式设备。25———浅圆仓进仓设备可配置固定式气垫带式输送机;出仓可采用固定式气垫带式输送机或移动式胶带输送机、清仓机等设备。第十七条本条就粮库的装备提出两种含义的要求,一是要求所有粮库均应设置必要的检化验设备,仓房均应设置与仓型相适应的通风装置;二是根据粮库的功能、仓型等条件按需要选择设置熏蒸装置、粮情检测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条文中一、二、三款就是按其功能分别提出各自应设置的内容。根据不同功能的粮库,储粮种类、方式和储存时间的长短,确定配置不同保粮设施。用于储备的平房仓、浅圆仓、筒仓应设置机械通风、熏蒸装置及粮情测控系统等设施。用于中转的筒仓、钢板筒仓、浅圆仓,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等设施;对用于暂存的小规模筒仓,可不设机械通风装置和粮情测控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储粮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储粮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出现。诸如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环流熏蒸、信息管理及自动控制等。这些新技术新装备的广泛应用起始于机械化骨干粮库,发展完善于世行贷款项目,普及于1998年的500亿斤国家储备库项目。在500亿斤粮库建设中较多库点购置了谷物冷却器,最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气调仓的要求,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功能、储粮周期、地域等条件确定选用。本条给出了一些目前在粮库应用较为成熟的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装备,旨在促进科学储粮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今后新建(扩建)的粮库,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的规范、标准、规程,应用、普及、完善上述储粮新技术、新装备。尤其是大型国家储备库和中转库还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功能完善的自动控制系统。为实现全国骨干粮库的微机联网,提高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创造条件。第十八条近年来,东北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粮食烘干设施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粮库配备的各种类型的烘干设备已达2700台(套),日处理量超过30万t,初步改变了以露天晾晒降低水分的落后方式。烘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高水分粮数量、烘干时间和能源运输等因素确定。对高水分粮的集中产区,烘干设施宜建在收纳库,以减少水分运输量,降低流通费用。烘干设备的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A=(Q·C)/(H·t·k)式中:A———设备生产能力(t/h);Q———年接收高水分粮数量(t);C———来粮不均匀系数,1~1.2;H———年烘干天数,东北地区可取135d;t———每日工作时间,取20h;k———设备利用系数,取0.7~0.9。第十九条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的规定,重车方向年货运量在1.5Mt(150万t)以下者,铁路等级为3级。根据粮库的规模及年货运量,应采用工业企业3级铁路标准。目前粮库内铁路专用线多采用单线或复线,这应结合地形条件、最大作业量、建设地区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和取、送车方式等因素确定。在研究库内专用线长度、线路布置等建设方案时,除明确作业要求外,还应了解铁路部门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第二十一条考虑到粮库作业的特点,当集中进、出粮时、尤其是粮食收购入库季节,库内车辆拥挤,混合交通干扰较大;在1997年修订征求的意见中,很多省、市提出加宽库内道路的建议。综合上述因素,适当放宽了路面宽度,主干道路面宽由原标准的8~6m改为9~7m;次干道路面宽由6~4.5m改为7~4.5m。为避免粮食污染,库内道路不应采用沥青类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第二十二条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规定,确定一般粮库为三级电力负26荷。由于位于港口、交通枢纽的中转库中转量大,粮食周转频繁,为避免压港压船,条文中提出可按二级电力负荷。第二十四条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对粮食仓库的防火要求过高。粮库的特点是:①仓房内无火源;②储存物品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可能立即起火燃烧;③仓房(筒仓、浅圆仓、平房仓、楼房仓)内储存粮食期间无人作业。当前我国经济并不富裕,而在粮库建设中用于消防设施的费用却高于经济发达国家相应的建设费用。根据对粮库的调研和最近国家粮食局就粮库消防事宜组织召开的粮食行业专家论证会,粮库负责人和专家们一致认为:为了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规划粮库,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有关粮库的条款,应适当调整、修订。在调研中,一些粮库反映,当地消防部门要求粮库设专业消防队,配置消防车,这些要求增加了粮食企业负担和粮库建设费用,不符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不符合社会化服务原则,因此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不设专职消防队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库内粮食作业环节,可能产生粉尘飞扬。粉尘除污染环境外,达到一定的粉尘浓度,在特定条件下,遇有火花,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条文中是指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属11区的电气装置,应按《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的规定执行。本条提出治理粉尘污染应以防为主,预防的主要措施是:设备密闭并设泄压口;加强粮食各作业环节的通风除尘,使粉尘不外溢,并设置通风系统与工艺设备的联锁装置;控制粉尘排放的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不污染环境。27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本条对粮库各类建筑的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并重点从仓房储粮、保粮的使用要求出发,提出仓房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仓房用于不同功能,因作业要求不同,建设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如:用于储存散粮的平房仓,地面和堆粮线以下墙身应做好防渗、防潮处理;用于中转的仓房,墙身可只做一般防潮处理。应视建筑物用途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第二十七条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各类仓房仓容的计算方法作统一规定。一、修订了散装平房仓的平面利用率。本次修订时将散装平房仓的平面利用率由原标准的87%~90%提高到93%,是根据调研和实际测算确定的。原标准编制时,全国无统一的仓房设计,各地设计的平房仓跨度不一(15~30m),墙厚各异(240~740mm),种类繁杂,为涵盖多种仓型,平面利用率采用了87%~90%。据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装粮使用情况,普遍反映仓房实际容量比设计容量大,其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小麦品质提高,由原计算密度750kg/m3增至780kg/m3;二是仓房平面利用率取87%~90%偏低。近年建设的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在建的200亿斤国家粮库,在全国范围内采用了通用图的方式,使得平房仓的跨度统一在21、24、27、30m,墙厚主要为370、490mm,使仓房设计纳入了通用化、系列化。本次修订时从国家粮食局批准在200亿斤国家粮库建设中使用的38套通用图集中,选出四家通用图设计单位中有代表性的25套图进行了平面利用率的测算,测算结果在92.68~95.93,综合考虑地上笼占用堆粮空间等因素,取0.93作为散装平房仓的平面利用率。二、浅圆仓用作储备仓时,根据《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试行)》第6.4条保粮需要粮堆表面平整,常将粮面人工扒平,因此仓容应按平堆粮体积计算。浅圆仓用作中转仓时,无上述保粮要求,仓容计算时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所形成的锥体粮堆的容量。三、计算带锥斗筒仓的装粮体积时,可视锥斗内存粮与顶部锥体粮堆周边装粮空区相互抵消,因此以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之间的高度作为计算装粮高度。四、计算仓容时的粮食密度和包装仓单层粮包的面密度可按下表确定:粮食密度及单层粮包面密度表粮食种类密度单层粮包面密度小麦750175稻谷550130玉米730170大豆710165大米790185面粉600100五、散装平房仓仓容的简化计算方法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属建设前期工作,很难也无必要精确计算仓房建筑面积和仓容量。200亿斤国家粮库初步设计时已统一按轴线面积设计和审批仓容,简便有效。计算方法如下:仓容=仓房轴线面积×平面利用系数×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注:1.平面利用系数: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轴线面积之比,取0.95;2.国家储备库装粮高度宜取6m;283.仓房轴线面积与仓房建筑面积之间的换算关系为:仓房轴线面积=0.98×仓房建筑面积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仓容计算方法,给出平房仓和楼房仓的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一、房式仓的堆粮高度(一)平房仓:散装水平堆粮高度分别按5.0m、5.5m和6m计算;包装麻袋堆包分别按20包,堆高约5.0m;22包,堆高约5.5m;24包,堆高约6.0m计算。散粮堆高5~6m是考虑与目前常用的15m、18m移动式胶带机所能达到的堆粮高度相适应的。根据目前的仓房结构形式,从平房仓砖砌墙体受力分析也不宜再增加堆粮高度。从调研情况看,配置的移动式胶带机实际装粮高度一般在5m多,装至6m需人工辅助堆粮或采用补仓机。因此,装粮高度定为5~6m,较符合我国目前平房仓的机械化水平和操作方式。(二)楼房仓:面粉按平均每楼层堆包25层,堆高约4.0m;包装麻袋按底层堆包18~20层,堆高4.5~5.0m;楼层堆包15层,堆高3.75m计算。经测算,5层楼房仓与4层楼房仓的吨粮建筑面积指标十分接近,故5层与4层楼房仓采用同一指标。由于楼房仓造价高,且不适于装散粮,故近十年来国家投资建设的粮库极少建楼房仓。目前楼房仓主要用于粮食加工厂的成品库(面粉、大米等),南方用地紧张的大城市的地方储备库也有采用楼房仓存放包装原粮(小麦、稻谷等)的。由于二层楼房仓用于装原粮时仓房利用率很低,不如建平房仓经济,因此取消了该项指标。二、为方便使用,由吨粮建筑面积指标(m2/t)推算出单位建筑面积仓容指标(t/m2),见下表:平房仓单位建筑面积仓容指标表堆粮方式粮食品种小麦稻谷散装包装堆高5.0m3.492.56堆高5.5m3.842.81堆高6.0m4.193.07堆高20包2.441.82堆高22包2.702.00堆高24包2.942.17楼房仓单位建筑面积仓容指标表楼房仓总层数粮食品种小麦稻谷面粉大米2层——1.642.003层1.751.321.591.854层、5层1.721.281.561.82第二十九条根据新的粮库规模划分,本条对原标准指标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分三部分计列:建筑面积、机械罩棚面积、铁路罩棚面积。一、建筑面积指标:表中建筑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等。这是目前粮库建设常设子项。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粮食流29通体制的改革,粮库建设也应向行业内部合作和社会化协作方向发展,有些设施如:药品库、机修间等应推向社会化协作解决,以节省建设投资、降低粮食流通费用。建筑面积指标是在调研的基础上,并以相应规模的粮库进行测算提出的。由于不少辅助生产设施的建设规模与仓容规模的增加并非成比例增加,如消防泵房、地磅房、门卫等。因此对15万t以上的粮库提出了建筑面积指标的控制值不应超过1800m2,这样既照顾到15万t以下规模粮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控制了一类粮库该类设施的增加值。二、机械罩棚面积指标:由于近年来平房仓建设中使用较多的移动式机械设备,从调查情况看,不少粮库的移动设备露天存放,造成设备锈蚀、老化,影响使用,因而需配建相应规模的机械罩棚。根据对各类粮库平房仓配置的移动式机械设备所需机械罩棚面积的测算,提出了机械罩棚的控制指标。由于移动式设备的使用具有可调配性,并非按仓容规模成比例增加,经测算,提出粮库机械罩棚的总面积不应超过1500m2的上限控制指标。三、铁路罩棚面积指标:根据对全国500多个设有铁路专用线粮库的调查统计资料,平均每个粮库库内专用线有效长度约600m;结合粮库规模划分、占地面积及可能配建的专用线长度和相应的铁路罩棚面积,综合提出了面积指标。4000m2可为350m长专用线配建24m×160m的铁路罩棚;10000m2可为800m长专用线配建24m×400m跨线铁路罩棚,或12.5m×800m单侧铁路罩棚。规定铁路罩棚面积不应超过15000m2是考虑了一整列车全天候作业要求的,可为1050m长专用线配建30m×500m跨线铁路罩棚,或15m×1000m单侧铁路罩棚。确定铁路罩棚面积时,应根据库内铁路专用线有效装卸长度、装卸作业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规模为三类的粮库不宜配建铁路专用线,因而未给铁路罩棚指标。四、表中指标的取值:粮库规模大,机械设备、检化验、变配电等设施配置相对较多,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取高值;粮库规模小,各类辅助设施相对较少,其建筑面积指标应取低值。第三十条粮库的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是考虑下列因素综合确定的:一、粮库的机构设置及第四十条粮库劳动定员参考指标。二、考虑到粮库不均衡生产的特点,经常性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较多,同时粮库定员中未包括装卸、搬运工人,因此食堂和浴室建筑面积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指标,食堂建筑面积按粮库定员人均1.4~2.5m2;浴室建筑面积按人均0.6~1.0m2确定。办公生活设施建筑的配置与粮库业务量及劳动定员有关;粮库规模大,业务量大,劳动定员较多,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可取高值;粮库规模小,建筑面积指标应取低值。随着全国房改政策的出台,粮库的住宅早已推向社会化解决。为实现粮库减员增效,粮库的食堂、浴室等生活服务设施也应逐步推向社会,尽可能利用邻近企业及社会化服务行业解决。第三十一条本条列举的仓房建筑结构形式是按一般仓库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标准,并考虑到目前粮食行业较为成熟的常用仓型结构形式给出的。随着新材料、新结构的不断应用,必将会有新仓型出现,确定其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时,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的二级标准确定。平房仓中的排架结构,由于屋盖结构形式不同,表现出的仓房形式也较多,目前常用的有钢筋混凝土折线型屋架仓、拱板仓、门式刚架仓、彩色钢板屋盖仓。今后的粮仓建设应提倡少用粘土砖,多用钢筋混凝土构件。在500亿斤和200亿斤粮库建设中,设计了一种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SP板)替代粘土砖作挡粮墙的新仓型,该仓型已在陕西、江苏、吉林等省采用。由于目前钢筋混凝土墙板比粘土砖砌体价格高,该仓型比常规仓型造价约高10%。筒仓常用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板结构。近年来在世行项目东北走廊的收纳中转库和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较多采用了大直径(直径20~40m)钢筋混凝土浅圆仓,是较为经济的一种仓型。今后应注意总结其出粮及保粮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推广。30罩棚通常采用轻钢结构,在台风多的沿海地区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三十二条我国现有粮库总仓容中有85%以上为平房仓,占地较多。粮库建设用地要从节约用地这一基本国策出发,在规划布局上对功能、性质相近的建筑要合并建设,向多层发展,仓房建设适当加大跨度及向高空发展。500亿斤中央储备粮库和200亿斤国家粮库建设中,平房仓跨度已突破传统的15m和18m,采用了21、24、27、30m跨度,仓房的长度也一改传统60m为一栋的形式,纵向组合长度已达120m以上。以建设25200m2(仓容10.8万t)的平房仓进行测算,采用相同的仓房间距,一种仓房尺寸为120m×30m,共7栋;另一种仓房尺寸为60m×21m,共20栋,两者的用地面积相比,前者比后者节省用地约24%,折合每吨粮节约用地0.13m2,建设10万t仓容可节约用地13000m2(19.5亩),其节约用地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粮库建设的特点、项目构成及设计经验,提出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的指标,作为控制粮库建设用地的一项措施。建筑系数按下式计算:建筑系数=(C+F+S)/Z式中:C———仓房用地面积;F———辅助生产建、构筑物用地面积,不包括堆场面积;S———办公生活建筑用地面积;Z———库区总用地面积。指库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库外铁路、道路用地。建(构)筑物的用地面积,按计算一层的建筑面积为该建(构)筑物的用地面积。也可简化为按建(构)筑物的轴线面积计算。筒仓群用地面积可按圆外切线的长、宽乘积计算。第三十三条总结粮库建设经验,本条强调了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这是一项政策性、经济性、功能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建设前期就给予足够的重视。将粮库按使用功能合理分区,这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第三十四条本条对原标准的编排内容作了调整并补充修订了部分指标。由于近年来楼房仓建的很少,大直径浅圆仓建的较多,因此本次修订时取消了楼房仓仓储区、增加了浅圆仓仓储区的吨粮用地指标。控制粮库建设用地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均采用平房仓的粮库用地为基本模式,考虑采用浅圆仓、筒仓等仓型时的等仓容用地换算,从而达到基本控制各种仓型组合下的粮库用地总面积。一、原标准中均采用平房仓的粮库吨粮用地指标为1.07~1.60m2/t(即:80~120亩/5万t)。本次修订为1.07~1.47m2/t(即80~110亩/5万t),降低了用地指标的上限。主要考虑到随着仓房平面尺寸的加大和装粮高度的提高,粮库用地可以节省。从节约用地的原则出发,应限制低平房仓的建设。从调查资料和对大量设计实例的分析,一般情况下,1.47m2/t是可以满足建库用地要求的。因此,修订了建设用地指标的上限。该指标已考虑了粮库各类设施包括部分露天堆场(晒场)、库内铁路专用线等用地。由于粮库所在地区、粮库规模、机械化水平、铁路专用线或码头的长度等条件差异较大,故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各地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按实际情况取值。二、平房仓仓储区吨粮用地指标(0.40~0.70m2/t)是选取下列典型仓房尺寸进行测算的:仓房间距均取18m,当仓房尺寸为21m×60m,装粮高度5m,吨粮建设用地指标为0.70m2/t;仓房尺寸30m×180m,装粮高度6m,吨粮建设用地指标为0.41m2/t;仓房尺寸36m×180m,装粮高度6m,吨粮建设用地指标为0.39m2/t。由此可见,当仓房跨度大,纵向组合长度和装粮高度大时,吨粮建设用地指标较低,节地效果显著。三、筒库区吨粮用地指标(0.15~0.30m2/t)是采用下列方式测算后综合确定的。(一)根据《粮食立筒仓设计规范》(SBJ10)附录E和《中央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确定下列测算参数:1.筒仓内径采用6、8、10、12m,装粮高度21~35m;312.筒仓组合形式参照附录E推荐的优选组合:2×4,3×5,4×6;3.筒仓群总储量及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仓容≤40000t,防火间距15m;仓容40001~50000t,防火间距20m;仓容50001~100000t,防火间距30m。按上述参数进行组合,筛选出24种合理组合进行测算,综合得出筒仓吨粮用地指标。(二)对建有筒仓的库点进行立筒仓区的用地测算,吨粮用地指标一般也在0.15~0.3m2/t范围内。(三)经测算分析可知,装粮高度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吨粮用地指标较低。当筒仓总储量小于1万t时,吨粮用地指标不经济,如5000t、3000t小容量筒仓一般是作为接、发粮中转仓使用,用地指标接近平房仓,可不进行用地代换。因此提出0.15~0.30m2/t的用地指标适用于1~10万t的筒库。四、浅圆仓仓储区吨粮用地指标(0.20~0.40m2/t)是采用下列方式测算后综合确定的:(一)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浅圆仓设计暂行规定》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确定下列测算参数:1.浅圆仓内径采用25m和30m,单仓仓容5000~10000t;2.浅圆仓组群总储量分别为1.5、2.0、2.5、3.0、4.0、5.0万t,组群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20m;浅圆仓组群总储量为15.0万t,组群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30m;3.按上述参数进行合理组合,装粮高度在12~22m范围内。经对26种组合的测算,综合得出浅圆仓吨粮用地指标。(二)对建有浅圆仓的库点进行浅圆仓仓储区的用地测算,吨粮用地指标一般也在0.20~0.40m2/t范围内。(三)经测算分析可知,当浅圆仓装粮高度大、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吨粮用地指标低。组群总储量小于1.5万t时,建浅圆仓并不节省用地。五、不同仓型组合情况下,粮库用地面积的估算粮库建设中,常因多种作业功能需要而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仓型。这时可以均为平房仓时的用地面积作为基本参数,用拟建筒仓(或浅圆仓)仓容所需的仓储区用地面积与相同仓容的平房仓仓储区所需的用地面积进行代换,即可得出任意仓型组合下的总用地面积。例:某粮库拟建总仓容15万t,其中平房仓4万t,筒仓5万t,浅圆仓6万t(为便于比较,除总用地指标外,其它有幅度数值均取中间值计算)粮库总用地=拟建总仓容×均为平房仓粮库吨粮用地综合指标-其它仓型(筒仓与浅圆仓)总仓容×平房仓仓储区吨粮用地指标+筒仓仓容×筒仓区吨粮用地指标+浅圆仓仓容×浅圆仓仓储区吨粮用地指标=150000×1.07-110000×0.55+50000×0.225+60000×0.30=160500(241亩)-60500(91亩)+11250(17亩)+18000(27亩)=129250m2(194亩)折合吨粮用地指标0.86m2/t(65亩/5万t)32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五条本条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从编排格式到各项指标的调整都力求更加合理和便于操作,其要点分述如下:一、投资估算指标修订的主要依据1.编制组对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工程中部分地区进行调研、收集的资料;2.2000年7月函调时,北京、内蒙古、河南、江西、吉林、上海、广东、海南、天津、重庆、四川等地反馈意见;3.原内贸部外贷办提供的世行项目的调查汇总资料,涉及港口库、中转库、收纳库和筒仓、浅圆仓、平房仓等典型库型及仓型;4.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具有代表性的粮库投资概算分析;5.砖圆仓的投资估算指标和第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一条的表6、8、12中砖圆仓指标是根据北京国贸工程设计院、黑龙江粮食设计院提供的数字综合编入的(九十年代以来,主要在黑龙江等地建设了砖圆仓)。6.本标准第二十九、三十条的有关面积指标和有关定额、造价指标。7.参考了在建的200亿斤国家粮库建设的投资测算。根据对上述资料的统计分析,剔除不合理因素,提出了目前粮库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二、投资估算的主要内容及取值1.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粮库工程估算指标随粮库的功能、规模、地理位置等各种因素的变化,需要配置的仓型、征用的土地等各种设施的区别而不尽相同,为适应粮库建设特点,投资估算按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独立工程以及其他费用几大部分组成,粮库建设的总投资可根据拟建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出投资估算指标。具体应用办法见后(投资估算表的应用举例)。2.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费用:条文第三十五条表5中的生产设施费、辅助生产设施费、办公生活设施费,是分别以第三十六条表6的指标(当前预算定额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为基础测算。同时考虑了工艺装备与配套设施及其他费。3.室外工程费用:通过对大量粮库建设总结材料的分析,一般室外工程费约为粮库工程费用的7%~18%。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调查统计,这类费用总和约占工程费用的12%,第三十五条表5给出了含12%其他费用时的估算指标。5.第三十五条表5给出的是按正常建设条件下的投资估算指标,系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2000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此外,对于特殊建设条件下,对投资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不良地质条件需进行特殊地基处理的建设项目等,可适当增加投资。6.征地、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以及海港码头设有大型装卸船机械和较长输送栈桥等,均归入独立工程,费用另计。三、以“万斤”为计量单位,对第三十五条表5各项指标作相应换算,如下表所示:33生产、辅助生产和办公生活设施投资估算指标表估算指标费用名称单位工程估算指标单位指标含12%其他费用估算指标生产设施平房仓元/万斤1350~21501500~2400楼房仓元/万斤3400~47503800~5500筒库元/万斤3850~57504350~6440浅圆仓元/万斤1450~22501620~2520砖圆仓元/万斤1550~22501740~2520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元/万斤200~400225~450元/m2800~13501000~1500元/万斤50~12560~140元/m2600~950700~1100四、投资估算表的应用举例例:某拟建粮库建设规模:5万t小麦、散存,其中平房仓4万t(占80%)、筒库1万t(占20%);并建机械罩棚等辅助生产、办公生活设施。估算该库工程总投资:1.生产设施费:按第三十五条表5取值(均用中间值)平房仓4万t×390元/t=1560万元筒库1万t×1079元/t=1079万元小计2639万元2.辅助生产设施费辅助生产建筑面积:根据第二十九条表3取值,5万t粮库,第三类库的上限取1000m2。辅助生产设施费:1250×1000=125万元机械罩棚按1000m2、390元/m2计390×1000=39万元3.办公生活设施费: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按第三十条表4取值,第三类库的上限取1000m2。办公生活设施费:1000×900=90万元4.室外工程费按工程费的13%取值,经计算取450万元。5.征地费:根据第三十四条用地控制指标计算需征地6.53hm2(98亩),每亩地价按10万元计。征地费:98×10=980万元6.综上,拟新建5万t粮库总投资估算为:2639+125+39+90+450+980=4323万元五、不同规模粮库投资估算参考指标为了对粮库工程建设投资估价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根据大中型粮库常用的仓型组合,合理的平面布置,模拟测算了2.5、5、10、15、20万t(0.5、1、2、3、4亿斤)五种规模粮库的投资估算指标,供对粮库工程项目评估、审批时参考。34不同规模粮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参考指标单位:万元粮库规模建设性质25万(5千万斤)5万(1亿斤)10万(2亿斤)15万(3亿斤)20万(4亿斤)新建工程2000~29003400~51006100~93008800~1360011700~18000扩建工程1000~19002000~38003900~71005800~104007800~13800注:①表中粮库规模的仓容量是以小麦、散装计算的;②投资估算指标的下限值为预算定额取费较低地区的综合估算指标;③扩建工程栏的数值为库内扩建,不包括征地、修建铁路专用线等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本条修订的主要依据同第三十五条,根据对“八五”期间建设的国家储备库、世行项目和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及在建的200亿斤国家粮库项目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函调、实地调研掌握的基础资料并对典型仓型按不同地区定额所做的预算,综合上述材料提出了2000年上半年的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本次修订增加了浅圆仓的相关指标。使用第三十六条表6时应注意下列几点:一、鉴于吨粮造价指标与粮食种类、堆粮方式等有密切关系,本条吨粮造价指标中的房式仓、筒仓、浅圆仓是以散装小麦为依据,其中平房仓按堆粮高度平堆6.0m考虑;楼房仓以包装小麦为依据,堆粮按平均每层16包计。当粮食种类与堆粮方式与上述不一致时,可按下述方法作相应调整。1.储粮品种为稻谷时,由于稻谷密度低于小麦,一般可用表中吨粮造价的数值除以0.75,得出存放稻谷时的吨粮造价数值。2.平房仓储粮方式为包装粮时,由于仓房利用率降低,应适当提高吨粮造价指标。二、由于全国各地的仓型多样、条件各异、价格不同,本条提出了有一定幅度的估价值,该幅值范围基本可控制由仓型及地区差异造成的差别,使用时可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三、由于全国不同地区工程造价差异较大,现将对典型仓型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1996年)等定额资料所做的概算进行归纳整理,见“北京地区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表”,供使用时参照调整。北京地区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仓型吨粮造价(元/万斤)每平方米造价(元/犿2)平房仓280~330950~1350楼房仓—1500~1750筒仓钢筋混凝土550~650—钢板——浅圆仓260~340—工作塔—1400~1700四、以“万斤”为计量单位,对第三十六条表6各项指标作相应换算,如下表所示:35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仓型吨粮造价(元/万斤)每平方米造价(元/)平房仓1250~1750850~1400楼房仓2900~40501000~1800筒仓钢筋混凝土2250~3250—钢板1750~2500—浅圆仓900~1700—砖圆仓1300~1850—工作塔—1300~1800第三十七条本条根据本建设标准第八条的项目构成及有关面积、造价指标和国家有关定额进行测算和调整。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装备水平的粮库,各类设施所占工程建设投资比例是有差异的,本条提出一个有幅度的投资比例,各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指标的给出,旨在从宏观上控制投资比例,合理使用投资。第三十八条本条表8中各专业的比例做了大幅度调整,其中平房仓的工艺、电气设备所占的比例有较大提高,这是根据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各专业投资比例分析后提出的。这将有利于促进和加强粮库机械化设施的建设,提高粮库作业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三十九条粮库建设工期系按照2000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的。一、地区分类: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二、建设工期指建筑工程基础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三、粮库工程是由各种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所构成。建设工期的确定是以仓房、变配电间的工期为计算依据,其他辅助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施工,可与仓房、变配电室等同时进行,故不另计施工期。第四十条本条对原标准第四十条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随着管理体制的改革,粮库企业将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本条首先提出劳动定员自行确定的内容。为了粮库建设的评估审查有统一尺度,本条提出了劳动定员的参考指标。一、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全员定编人数参考指标的主要修订依据:(一)函调收集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海南、吉林、内蒙古、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等省市54个库点的调查统计表;(二)编制组对北京、辽宁、陕西、安徽、江苏5省市17个粮库调研收集的有关资料。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粮库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粮库实施机构精简、下岗分流,粮库管理也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缩编粮库定员已势在必行。调研中发现全国粮库的劳动定员差异较大,新建库和部分体制改革卓有成效的库,5万t库容的粮库定员已降至50人以下,人均劳动生产率1000t。而有些粮库,11万t仓容,劳动定员高达357人,人均劳动生产率仅300t,两者相差3倍多。由于人员太多,导致流通费用过高,制约了粮库的发展。调查中普遍反映,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粮库应转换机制,减员增效。原标准定员指36标偏高,有必要进行修订。二、在调研中发现造成粮库定员偏高的原因主要是非生产性人员偏多。某11万t仓容的粮库经济警察达59人;有些粮库因地方消防部门要求在库内设专职消防队,并占用粮库编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今后随着各种非生产设施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事业的发展与完善,粮库的非生产人员还将精减;因此在本标准定员的基础上,可继续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减少劳动定员。三、粮库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但从管理方面有些粮库的业务性质是类似的。因此,为方便使用,修订时作了简化,仅以储备库和中转库两大作业类别给出指标,其他类型的库则按相近的原则参照执行。收纳库可采用储备库劳动定员的下限。综合库按相应的标准分别套用。四、考虑到全国范围内管理水平的差异,全员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定员指标给出了一定的幅度,使用时应视粮库规模和机械化程度确定。粮库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劳动生产率可取高值,劳动定员取低值。五、以“万斤”、“亿斤”为计量单位,对第四十条表10、表11各项指标作相应换算,如下表所示:储备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表粮库规模人均储存定额(万斤/人)劳动定员(人)一类420及以上70及以上二类200~42050~70三类170~20030~50注:总仓容量大于3亿斤的储备库,可按人均保管定额指标1000万斤计算所增加的劳动定员数。中转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表年中转量(亿斤)人均中转定额(万斤/人)劳动定员(人)30及以上3000及以上100及以上10~301700~300060~1005~101200~170040~60注:年中转量大于30亿斤的中转库,可按人均中转定额指标5000万斤计算所增加的劳动定员数。第四十一条本条提出的三材指标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对“八五”期间竣工的库点、世行贷款项目和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及200亿斤国家粮库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调整后给出的。由于平房仓的装粮高度增加到6.0m,彩板钢结构屋盖新仓型的出现,使平房仓的用钢量大幅度增加,因此本条表12、13的三材指标中,提高了平房仓用钢量的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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