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块边界重叠权属起纷争 法院支持土地证所有者2014-07-29 09:50:37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吕婧
1997年敖某购买了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五亩土地并建设厂房,但是没有办理土地证;2002年永一村又卖地给黄某,其中有765.6平方米土地上有敖某的建筑。黄某办好了土地证,随后要求敖某拆除建筑物但遭拒,于是起诉到法院。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黄某的诉求,判处敖某拆除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过程中,敖某表示,永一村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黄某5亩土地的四至边界地址变更,并将裁剪出的土地转让给原告黄某,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敖某认为,黄某提到的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他购买涉案土地后合法建造的,永一村开具给他的涉案土地房屋的水费收据、他为涉案土地上房屋购买水表的收据、他在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中的记载时间,均早于原告购买涉案土地的时间。敖某认为,原告明知涉案土地上已建有房屋仍执意购买,若要求拆迁,则应当赔偿被告的拆迁损失。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黄某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下四顷土地一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取得了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敖某辩称其在黄某购买土地之前已经建造了房屋,黄某应赔偿拆迁损失。经查,敖某建造的上述房屋并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办理审批报建手续。法院认为敖某在讼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但并非合法取得。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黄某的主张,判决被告敖某拆除登记在原告黄某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765.6平方米的土地上属于被告敖某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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