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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

 千岛花园 2014-07-31
瑞安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确保物资正常供给和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动物疫病防控物资(以下称防疫物资)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等。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是指口蹄疫疫苗、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和猪链球菌、鸡新城疫、狂犬病等纳入市级以上财政经费补助的疫苗。
  畜禽标识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标识动物免疫情况的二维码耳标和其它标识。
  应急物资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的消毒药、防护服等一系列物资和设备。
  第三条  疫苗、耳标、消毒药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物资的计划、储藏、发放和管理;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防疫物资的储藏、发放、使用和管理。
由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物资和设备,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年度免疫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制定并下发年度计划免疫任务。
  (二)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养殖动态情况,调整免疫计划,并在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前(每年的3月或9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 各乡镇(街道)所需的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份前上报市畜牧兽医局,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四) 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防疫物资入库
  (一) 疫苗入库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
  1、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主要检查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应清晰注明疫苗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包装主要检查封口严密,印字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清洁、干燥、无破损。包装质量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2、标签和说明书检查。疫苗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3、数量验收。对所购进的疫苗进行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查明原因。
  4、入库手续办理。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和温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发货单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疫苗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物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名。
  (二) 畜禽标识入库
  根据收货数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物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名。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及时通知发货单位查明原因。
  (三) 应急物资入库
  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物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名。
  第七条  防疫物资发放
  (一)疫苗发放
  1、疫苗的发放应遵循“先入库先发放、后入库后发放”的原则。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方能发放。
  2、疫苗发放实行“领发单”制度。领发单上要标明领取乡镇(街道)名称,疫苗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签发人和领用人的签名。
  3、乡镇(街道)实行“疫苗领用登记制度”。登记簿应记录领用人、疫苗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领用人的签名。
  (二) 畜禽标识发放
  1、畜禽标识根据乡镇(街道)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应标明标识的种类、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名称、号码段等内容,并有签发人和乡镇领用人的签名。
  2、乡镇(街道)实行 “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畜禽标识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三) 应急物资发放
  应急物资的发放应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的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物资领用单,领用单上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应急物资的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并有签发人和乡镇领用人的签名。必要时,应急物资应根据疫情具体情况直接运送到疫点、疫区或指定地点,用于紧急扑疫。
  第八条  防疫物资保管
  (一) 疫苗
  1、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2、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3、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4、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5、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6、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二) 冷链设施
    1、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2、冷藏设施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3、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坚决不能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东西。
    (三) 免疫标识
    1、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2、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并扫瞄上传和建立防疫档案。
    3、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要按防疫档案及时补带。
    4、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5、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  防疫物资的使用及报损
    (一) 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乡镇(街道)只能从市畜牧兽医局领取防疫物资,乡村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防疫物资。
    (二) 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三) 防疫物资必须由专人领取,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四)疫苗使用率不得低于80%,报损疫苗,原则上仅限于因搬运导致破损而无法使用的疫苗,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因保管不当造成失效、过期的,或领用人领取后不及时使用的,市畜牧兽医局要追究责任。
    (五) 要做好畜禽标识及应急物资的储存、领发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负责;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应急物资,在使用后由使用人和物资管理人员签字,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防疫物资检查
    市畜牧兽医局应做好防疫物资的管理指导工作,检查各乡镇(街道)防疫物资的管理、储藏、发放、使用及报损情况;必要时可直接检查规模畜禽场防疫物资的领取、登记和使用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在检查乡镇(街道)防疫物资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向乡镇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报告我指挥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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