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近日,石先生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石先生诉称,自己于2008年4月到该公司从事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石先生调动工作岗位从事库管工作,之后他提出辞去库管工作重新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但公司没有为他安排工作。5月21日,公司无故与他解除劳动关系。6月27日,他申请劳动仲裁,现对仲裁决结果不服,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万元。 公司辩称,石先生于2008年4月到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12年5月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现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基于个人理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石先生主张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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