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响水桥至双白桥运河沿线涉及劳动街、和平街部分居民用房、集体用房等(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居民用房约169户,合计约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为居民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搬迁补偿;(3)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4)奖励等其他补贴。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苏州市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成功,由区征收办与其签订合同后,进行评估。
如协商不成,由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1家评估机构。在抽签前5日内,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要及时作出解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复核。
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必须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要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在自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 评估基数
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 5020 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分别评估。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含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住房),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
对于符合基本居住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如自愿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可按该户放弃基准指标面积乘以定销商品房基准价给予补偿,其他如房屋装修补偿、奖励费、搬迁费等按实另行结算。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含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其他住房),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住宅房屋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
8.停业损失补偿费
(1)非生产用房屋
征收非生产用房屋,造成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商业用房
所有权证齐全的商业用房的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
未经批准、不予认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如在
9.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
10.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6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核定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发放期到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发放期限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本项目定销商品房为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定销商品房交房之月为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结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应得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5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自超过之月至书面通知入户安置时间止,按原应得临时安置补偿费的2倍支付。
11.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1)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以
(2)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属经营的,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登记、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12.房屋征收奖励费
(1)奖励标准
住宅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奖励方式、程序
奖励的发放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奖励期签约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13.其他
对于选择货币安置且放弃购买定销房的(不含享受最低货币补偿和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可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0元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实际购置定销房安置面积的,多出部分每平方米可增加400元补偿。
四、安置用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位于望亭镇鹤溪路御亭水岸小区南侧地块的多层住宅(290套,约3.
1、定销商品房的核定购买面积。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核定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增购。被征收房屋与定销商品房的阁楼均不计入核定购买面积。
2、定销商品房购买套数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核定购买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就近按上限安置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只可以购买一套。
被征收房屋核定购买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小于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
3、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
定销商品房价格分为基准价、优惠价和市场价三种。核定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面积,按基准价结算;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大于核定购买面积,经批准上靠一档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超过核定面积上靠两档购买的定销商品房,第二档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上述三种价格的楼层差价按实结算。
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基准价为4705元/㎡(不含楼层价),优惠价5000元/㎡(不含楼层价),市场价5882元/㎡,阁楼价为2300元/㎡,自行车库为800元/㎡。楼层差价为50元/㎡,即:一楼为基准价-50元/㎡;二楼为基准价+50元/㎡;三楼为基准价+100元/㎡;四楼为基准价;五楼为基准价-100元/㎡。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八、拟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1、凡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住房的,以及房政及税费等其他问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以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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