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凌晨,刚刚从重庆某大学航空服务专业毕业、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的20岁女孩儿杨玉婷,死在重庆市合川区某五星级酒店的房间内。 重庆警方通报称,6月29日晚,杨玉婷陪领导接待来渝游玩的中铁十局内退职工何某,后被何采用暴力实施性侵害,致杨玉婷大量失血而死。 现中铁十局已经按工亡标准与死者家属达成130万的赔偿协议。 就我接触,死亡赔偿130万元已经算是超高的工伤赔偿标准了。 当然,我们关注的是: 陪领导外出喝酒受伤害算不算工伤? 答案当然是肯定,因为符合三工因素。 争议焦点是强奸这种伤害的特殊性。 我们先关注一个案例。 时年28岁的晨阳,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大型企业职工。200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黄某趁晨阳到二楼库房巡视时,用事先准备的刀威胁晨阳,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年。但晨阳说,因是在上班时间在单位遭同事凌辱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她提出工伤索赔。(2006年3月17日《上海法治报》) 工作中被强奸算不算“工伤”? 我们知道,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给工伤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第14条第3项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有个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被强奸的,尽管她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时间内被强奸的,但履行工作职责不是她被强奸的原因。 所以,在中国,怕是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都没有。 但如果是在韩国呢? 当然是。 具体可参见《职场性骚扰》,载《工伤,伤不起:工伤法律维权自助教材》(王学堂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版)第80-82页。 我们不能只羡慕韩国的现代化,我们的法治也要努力向韩国学习才行啊!因为这有助于人权保护! 工作外时间,因领导安排,属于工作原因,喝酒也是工作接待的一部分,受性侵致死也是外来暴力伤害。 你说是不是工伤? 归根结底,我国的工伤认定需要开放性思维。我们知道,以“认定工伤为例外以不认定工伤为原则”的现行工伤认定体制是多多少少存在一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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