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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天畅 2014-08-23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SS14-03

  甲方出租方):米易县城南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乙方(承租方):李定燕          身份证号:513425199208158142      乙方营业执照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于20148月23日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城南市场大厅外熟食品门市3号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二、租用期限一年,自20148月1日2015年1月31日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半年合计9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清。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元;

2、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均须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四、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须认真遵守如下条款:

1、不得改建房屋,污损房屋设施;

2、不得转租他人;

3、认真开展“门前三包”,即:包秩序、包卫生、包安全,尤其是楼上住户不得向下乱扔垃圾,须积极响应和支持县政府的“创卫工作”;

4、每月20日前向甲方缴纳乙方所使用的水电费;

5、按甲方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6、垃圾、杂物不得乱丢乱放,注重环境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7、商品不得摆出门外。

乙方须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任何一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乙方在租用房屋内,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须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城南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注重水电安全、用火安全、防盗安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建水路、电路,更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水源。因乙方过错造成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以防因违反本合同第三、四、五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七、市场因故关闭或搬迁或调整市场布局位置须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提前十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于 15 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八、合同到期后,乙方在保证甲方房屋原状的情况下,将房屋交还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九、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续租房屋,须提前20天办理续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米易县城南市场物管中心(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513425199208158142       电话:13808142011

 

    2014年8月23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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