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问:我们是东乡县供销社职工,现在各地都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有干部职工都要一次性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以后,社会养老保险金由职工本人续缴(每月按工资的27%缴交)。按现行规定:一、如果个人不续缴,到退休以后,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将不发给退休金。以前企业缴交的部份也同时作废。二、如果个人续缴,而未到退休年龄发生死亡或病故,社保部门只发还个人部份的3%。 我所问的是:一、以前企业缴交的,今后个人不续缴为何能作废?二、个人无能力续缴,以前企业缴交的部份能否保留,到退休后计发退休金?三、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续缴的27%是否能全额退还?企业以前缴发的27%是否退还个人? 答: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在新企业就业的,企业与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新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如从事钟点工、临时性劳务等)的,本人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管理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须持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证》)应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封存手续,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如本人自愿,也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在2010年10月1日前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根据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退休时若本人同意,允许其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虽满10年,但本人不同意补缴费用,按照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按本人全部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自动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计发退休待遇:1、对应缴费而不缴费,累计中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不含享受失业保险期),其养老金计算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2、对自动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自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滞纳金,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之前死亡的,根据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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