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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及行诉综合--1----6

 jade lily 2014-09-05
1、甲、乙、丙共同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县工商局要求他们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县工商局认为丙是公务员,不适合担任该公司股东和董事,故要求丙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对此,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甲有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乙无权对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丙有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 丙无权对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县工商局要求甲、乙、丙提交公司章程等资料,该要求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县工商局要求丙退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这导致设立登记程序对丙而言实际终止,已经影响到丙的权益,故丙对该要求可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某市水利局根据甲自来水厂申请颁发其取水许可证。因受自来水厂取水影响的某村的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市水利局怠于提供取水许可的规范性依据和证据。受诉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证据后,认定市水利局颁发给甲自来水厂的取水许可合法。据此,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人民法院特殊情况可以取证
  • 因市水利局怠于举证,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取水许可
  • 因取水许可合法,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取水许可
  • 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据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自来水厂属于公用企业,其能够正常取水,直接涉及其能否正常供水,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故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合法的,C选项错误。
 3、 下列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
  • 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认为某贸易公司账目不清,而且在检查中该公司财会人员态度蛮横,李某顿时火冒三丈,要求该公司缴纳5000元罚款
  • 某区税务局桃园税务所税收人员李某在例行检查中怀疑个体户陈某有漏税嫌疑,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
  • 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本区某民营企业排放污水超标,但鉴于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态度较好,又是初犯,而且该民营企业是区里的纳税大户、龙头企业,所以仅对其处以1200元罚款,并予以警告
  • 某区公安局学院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执勤中发现某高校学生陈某无照驾驶他人机动车携其女友兜风,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50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C选项分别对公司、企业罚款5000元、1200元,超过了1000元的限额,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对个人罚款400元,超过了50元的规定,所以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对个人罚款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故D选项正确,当选。
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5、行政复议法原理,复议机关是不能直接代替被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
6、下列关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起诉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需要记忆的零碎知识点
  • 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 法院在7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 对起诉材料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 受诉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4款的规定,起诉材料有欠缺的,应该责令原告补正,故C选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在受诉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后,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而不是上诉,故D选项错误,当选。 
7、镇人民政府 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复议机关,只能作被申请人。
8、 关于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律依据,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法院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 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法院应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法院应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
  • 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 根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A正确。根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9条,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B表述正确。根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0条,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C项当选根据《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10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正确 
9、关于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说法正确的是:
  • 合法行政是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合理行政是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对相对人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
  • 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答案解析: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形式上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是形式行政法治的要求,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法治的要求。A选项正确。权责统一原则要求的一个方面就是行政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职权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B选项错误。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而比例原则又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第二,适当性;第三,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对相对人采用损害最小的方式。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但并不能说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特定条件下法院也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这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条件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这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所以D选项错误。 
10、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 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 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 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选项错误。《行政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选项错误。 
11、某县公安局认为某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某女士,情节严重,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某甲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某甲又不服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某甲可以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市公安局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复议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
  • 法院如果认为对某甲的行政处罚过重,显失公平,有权据此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判决将行政拘留时间减为1天
  • 若人民法院认为对某甲的处罚适用的法律错误,不得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本题中应以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为被告,故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市公安局并不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而是违反了“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复议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有权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故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所以,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D选项不正确。 
12、对于违法活动的处罚,只能涉及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能涉及案外人的财产。
 13、答案解析: A选项中工商局的做法违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错误,也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先撤销,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不经法定程序用一个行政处罚“取代”以前的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误。依职权的行政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其义务或者剥夺其权利的是负担的行政行为。B选项中司法局对律师进行处罚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负担的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见,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该省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两项行政处罚措施,不能设定没收财产这类处罚措施。D选项错误。 
 14、若钟某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该市人民法院和上一级工商行政机关同时受理,钟某可以自己选择管辖
 15、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此可知,该办法既可以由是部门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也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16、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A选项中企业设立许可登记文本要求填写企业负责人的婚姻、血型等情况,明显属于与申请企业设立的事项没有直接关系,故A选项错误,
1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 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 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 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答案解析: 老版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选项A的行为并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选项C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新版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才有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选项A并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故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选项C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本题答案为选项CD。
18、有关行政复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一律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A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故B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忽略了但书的规定,故C选项不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D选项忽略了第一种情形,故D选项不正确。  
19、曹某是A市造纸厂厂长,在其经营期间向该市环保协会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但未能按时偿还。A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曹某有诈骗行为,遂于当天以曹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后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证据不足将曹某释放,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曹某应当先向A市公安局申请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
  • 曹某应当先向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决定,曹某既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如果A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决定,曹某只能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 如果曹某提出赔偿其交通费、复印材料费、伙食费和工厂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市公安局应当赔偿
答案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国赔法第20条规定的确认程序,因此选项A错误,当选。《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此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并不是人民法院,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曹某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财产损失国家只赔偿“经常性费用开支”和“直接损失”。工厂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属于潜在利益,是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选项ABD。 
20、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 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
  •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 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故A选项正确。所谓“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有原告资格的人不一定只是原告,也可以是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里的“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是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只要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起诉人不以具备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独立人格为必要,尤其是起诉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时,它们可能不具有民法上的法人资格、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原告资格。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原则上不对原告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因此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是某项权利或利益的享有主体,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C选项错误。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具体含义包括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原告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即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故D选项正确。 
21、1998年胡某取得某商品房的房产证。2002年5月其儿媳曹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胡某、胡某某(胡某的儿子)共有”,但胡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6年胡某将此房屋卖给王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王某领取了房产证。胡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王某和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胡某某和曹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 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属于本案的审查对象
  • 某市房管局为胡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对象
  • 曹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答案解析: 曹某仅为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的委托代理人,与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第(三)项规定,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案中,王某和胡某不服应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对象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故B表述错误,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第(3)项规定,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案中,王某和胡某不服应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受诉法院审查的对象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法院审理的核心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故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曹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受诉法院审查的对象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法院审理的核心是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故D表述错误,当选。 
22、当事人对下列何种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
  • 公安机关不批准游行示威的行为
  • 国务院对省政府行政行为的裁决行为
  • 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
  • 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行为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选项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由于游行示威是一种政治权利,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复议。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故A选项当选。国务院对省政府行政行为的裁决行为是终局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B选项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校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适用行政法,对其不授予学位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故C选项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不受理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行为。故D选项当选。
23、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
2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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