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3年浙江省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3年浙江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0087 元(日赔偿标准:109.83元)(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2012年比2011年增加4375元,同比增长12.19%,2013年的数据暂时还没有公布,参照往年的情况,预计5月份左右会公布)
(表格整理时间2014年4月4日,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如果计算有误,请大家及时指正。司法实践中,各地很可能以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才开始按照2014年的赔偿标准,在未公布前,一般按照2013年的标注,如果不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建议可以稍微延后,新数据预计5月公布,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附:2012年的数据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50元 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45元 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 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08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摘要:“:”冒号前为赔偿项目,冒号“:”后为大致需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1、医疗费:相关票据、病例资料等 2、误工费:鉴定结论、住院记录、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住院记录、收入证明、护理发票、鉴定结论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必要的营养费:鉴定结论、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鉴定报告 9、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伤残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8、丧葬费:有关标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 10、死亡补偿费:有关标准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有关标准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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