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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各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两块小木头 2014-09-29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各子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3-11-06 15:57来源: 深圳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转变职能,建立监督管理权责对等机制。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制度事项,重点清理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动“一个窗口许可”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确需多各部门审批的,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推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对行政审批事项需同一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原则上调整为一个机构承担;结合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将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机构集中。(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牵头)

2.创新管理方式。在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日常监管体系,由各相关部门分头逐项制定取消、转移事项的监管办法,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方法,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优化机构编制配备,将审批资源向监管集中,调整充实监管力量。(省编办牵头)

3.构建政社共治格局。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引入社会力量,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互动,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共同治理网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形成由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牵头)

4.重构责任体系。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职责关系,依法、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权力和责任边界,明确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各方责任,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良性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自律管理水平;落实公民个体责任,完善配套政策,保障责任落实。(省编办、省民政厅牵头)

(二)整合资源,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5.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原则上依法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机构的,调整为一个机构集中执法。结合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一步整合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宽领域、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

6.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权责一致、注重效率的要求,积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新模式。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通过法定程序,可承担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

7.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特别是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填补监管空白。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积极推进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应由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不能交由执法机构行使;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执法权,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协调配合机制。(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

8.完善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市场监管、城市建设与运行管理、公共安全监管等领域为重点,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两法”衔接共享信息要素,规范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案件交接机制,制定相关的案件交接制度、规范,强化立案监督。(省编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牵头)

(三)规范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9.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政府部门能够直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队伍;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领域外,其他县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另设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可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设置执法队伍,避免重复执法;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支执法队伍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队伍。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规范使用省分配下达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省编办牵头)

10.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核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告。(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

11.规范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规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及适用辅助人员的范围。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道德修养和执法能力。(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牵头)

12.规范执法经费管理。行政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缴罚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13.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细化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规范涉案物品管理,改进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探索执法信息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电子化操作,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省法制办牵头)

(四)健全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14.加强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按照行政民主化、规范化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除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以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程序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省法制办牵头)

15.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的建设。推行“阳光复议”,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以复议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规范应诉工作,提高应诉水平。(省法制办牵头)

1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层级执法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奖惩任免挂钩。全面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评议考核工作,将社会评价与内部考核相结合,提高评议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把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切实发挥执法评议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以此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

17.完善监督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并建立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机制,完善检查、报告、评估、备案、评查、公开等执法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把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与监督意见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社会评价在执法监督和考核中的权重,增强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互动与合力。(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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