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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人社局认定系工伤

 小天使_ag 2014-10-01
2014-09-30 12:01:37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546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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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  一男子被保洁公司派到超市管理购物车,不料上班首日就突发疾病猝死,家属起诉保洁公司索赔。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该院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韩某经人介绍入职某保洁公司,并被派遣至一家卖场负责管理购物车。入职当天下午3时许,韩某突发疾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心脏病猝死。韩某家属与保洁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通州仲裁委、通州法院先后审理认定保洁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死亡应视为工伤。但保洁公司拒绝赔付,韩某家属孙某等人再次提起劳动仲裁。通州仲裁委裁决保洁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余万元。

保洁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起诉。此案开庭时,保洁公司坚持称并未招用韩某,韩某因自身疾病死亡,不应进行赔偿。

孙某等人提出,保洁公司将韩某派遣至卖场,卖场也应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卖场参加诉讼。通州法院依法追加卖场参加诉讼。卖场称其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保洁业务外包,双方并非劳务派遣关系,亦拒绝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保洁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公司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应给韩某家属相应的工伤赔偿。卖场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内容显示,卖场支付保洁公司人力成本、社会保险费等,之后再由保洁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双方实质上建立的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卖场应对韩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通州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余万元,卖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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