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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对方残疾退婚已赠财产能否索回

 神州国土 2014-10-11
以为对方残疾退婚已赠财产能否索回
魏红娇 闵丽娜

    刘某和女友杨某经过三年的恋爱决定结婚。因为二人参加工作不久,工资不高,遂商定共同出资购买婚房。看好一处房产后,双方各自拿出7万元缴纳了婚房首付款14万元,约定婚后一方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另一方负责家庭日常开销。房产证上列明二人姓名。 

    不料,婚前杨某经历一场车祸被撞成重伤,数日昏迷不醒,医生建议截肢。刘某认为自己无力承担以后生活的重任,决定分手,但又觉得太不仁义,于是当着双方父母的面签下一份赠与协议,表示分手的同时将婚房首付款7万元赠与杨某。后来杨某不仅康复,而且与他人结婚,婚后住进了当初与刘某合买的婚房,生活平静而幸福。但刘某依旧单身。 

    刘某觉得自己的生活不如杨某,前后数次找到杨某讨要说法,而杨某均称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刘某配合更换房产证上的姓名。双方沟通无果。2014年1月,刘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返还7万元购房款。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该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86第1款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案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虽然刘某始终不同意变换房产证的姓名,其赠与合同所指的财产仍未转移,看似有权撤销赠与,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赠与财产是基于与重伤之下的未婚妻杨某脱离关系而作出的道义上的赠与行为。最终,法院认为刘某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撤销权,要求刘某在一个月内配合杨某变更房产证姓名。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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