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虎勋章产生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京政府当时颁布了多项勋章令和给勋条例,“文虎”勋章就是其中之一。文虎勋章设于1912年12月,共分9等,分别授予陆海军中有战功或劳绩者。其中,1、2等授予上等官佐,3—6等授予中等和初等官佐,7等以下授予士兵。1913年又改为1—4四等授予上等官佐,3—6等授予中等官佐,7—9等授予士兵。勋章主图案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八角形五色旗组成的光芒围绕四周;第二层次八角形立体银色光芒,正中上方还有三个立体五角星组成的品字形图案;第三层次在直径约2厘米的圆圈内,坐立着一只翘着长长尾巴的老虎,故称“文虎”勋章,背景为绿色的草地和蓝色的天空。背面镌有银匠的戳记。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1) 一等文虎勋章(大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2)
二等文虎勋章(大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3)
三等文虎勋章(领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4)
四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5)
五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6)
六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7)
七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8) 八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9) 九等文虎勋章(襟绶)
![图片](http://image79.360doc.com/DownloadImg/2014/10/1321/46098495_10) 佩戴一等文虎勋章的段祺瑞
![图片](http://pubimage.360doc.com/wz/default.gif) 佩戴一等文虎勋章的冯国璋
![图片](http://pubimage.360doc.com/wz/default.gif) 一等文虎勋章主章
![图片](http://pubimage.360doc.com/wz/default.gif) 一等文虎勋章副章(吊挂于大绶带花结处)
文虎勋章的等等级一是看绶带的类型、颜色;二是看章体的尺寸;三是看勋章上的银星,一、四、七等3星,二、五、八等等2星,三、六、九等1星。
【资料】 临时大总统公布陆海军勋章令令(1912年12月6日) 教令 第九号 陆海军勋章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陆海军各种勋章,凡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勋劳者,皆得分别给与。 第二条 陆海军勋章分二种: 一、白鹰勋章 二、文虎勋章。 第三条 各种勋章均分九等,一、二等给与上等官佐,三等至六等给与中、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七、八、九等给与士兵。 第四条 给与勋章时,均附给执照,载明勋绩。其应给年金者,即以其执照为领金之证据。 第二章 白鹰勋章 第五条 白鹰勋章中心镂刻白鹰。 第六条 依陆海军叙勋条例,有殊勋者,给与白鹰勋章。 第七条 凡受有白鹰勋章者,按其等级,得依陆海军勋章年金法爱一定之年金。 第三章 文虎勋章 第八条 文虎勋章中心镂刻文虎。
第九条 依陆海军叙员条例,有武功或劳绩者,给与文虎勋章。 第四章 佩带规则 第十条 一、二、三等白鹰勋章佩于衣第一纽上;一、二、三等文虎勋章佩于左胸部大绶上文普通章下方;各种一、二等勋章有大绶一条,一等绝色,二等黄色,佩于左肩到右胁下;四等至九等勋章,均用小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绶用绿色,七等至九等绶用蓝色。 第十一条 各种勋章于著军礼服、军常服时,均可佩带。但著常服佩带一、二等勋章时,不佩大绶。 第十二条 已受一种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其下级勋章缴部核销。若受他种勋章,无论是否同级,均得并佩。 第十三条 受有两种以上之一、二等勋章者,只佩较高级之大绶。 第十四条 并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以等级较高者列于较次者之右方。如一行不能并列,亦得列为两行。 第十五条 佩带本国普通勋章时,按普通勋章佩带规则施行;普通勋章与陆海军勋章同时佩带,普通勋章列于陆海军勋章左方。 第十六条 受有外国勋章者佩带时,应将本国勋章列外国勋章之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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