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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司法之美

 指间飞歌 2014-10-17
感悟司法之美

2014年10月16日 19:18:39
来源: 求是网 作者: 吕国清

世界上有无数美好的东西,如美丽的风景、艳丽的鲜花、姣好的面容、悦耳的乐曲等,这些似乎都与司法无缘。人们说起司法,想到的就是国家机器,联想到的就是庄严的法庭、严肃的法官、监狱的高墙等,给人以肃杀之感,让人敬而远之。但在我看来,其实,司法之美如同璞玉,不在于其外表,更在于其内涵;司法之美不需要精心雕琢,只需要真情的表达。司法严肃的外表,无法掩盖其内在的美。罗曼·罗兰说:世界上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当我们用审美的眼光去深层次地审视司法实践,就会发现司法的公正之美、和谐之美。

古希腊美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美就是和谐。美体现着合理的或理想的数量关系。最智慧的是数,最美的是和谐”。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自然界万物生态的最高境界。法律作为人类理性价值的集中体现,是洋溢着和谐之美的社会规范,是人性“真、善、美”的制度表达。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把公正奉为司法的灵魂,公正就是对司法和谐之美的追求,也是司法之美的集中体现。法官就是和谐之美的追求者、实践者。

司法之美从历史长河中走来。司法之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的诞生。发现司法之美首先应知道“法”从何而来。法其实来自正义:实际上,就像杰尔苏非常优雅地定义得那样,法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司法应当体现其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法的繁体字是“灋”,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喻示法像水一样平,代表公平、公正;“廌”为独角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并代表审判的分清是非曲直职能;“去”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在中国古代,司法的形象是独角兽,法官最早是以獬豸(音同“谢智”)为图腾标志,体现的是一种威武之美。在西方国家,法官是以蒙目女神为标志,正义女神双眼裹布,左手持着天平,右手握着宝剑。眼上蒙布,意味着“用心灵观察”,排除干扰和蒙蔽,昭示公道和权威;天平意味着“不偏不倚”地衡量;宝剑意味着“正义”的裁断。由“蒙目、天平、宝剑”三元素构能的司法女神,同样是性感中透着阳刚之美。可见,东、西方司法的图腾,都有昭示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含义,法官也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崇高而神圣职业,历史赋予了法官追求司法之美的使命。

司法之美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司法依据的法律条文充满了严谨之美,审判法庭体现了庄严之美,司法礼仪体现了文明之美。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华表是大中华的象征,是威严、权力的体现,昭示国家的权威;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体,昭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再看一下相关检徽,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其中的橄榄枝同样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司法中还有国徽、法庭、法袍、法槌等元素,司法过程中还有司法礼仪,都是司之美的载体。中外历史上包拯、海瑞、曼斯菲尔德勋爵、丹宁勋爵等著名法官,现代宋鱼水、陈燕萍等优秀法官,都彰显了法官的人格之美。司法的宗旨是主持正义、除恶扬善,司法中丧失公正,就失去了营造和谐的基石,也是对司法之美的践踏。司法要牺牲唯美的外形,来换取内在的美好。还有司法规范的程序和礼仪,不仅体现法官的道德水平、职业水准和法律修养,还能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让司法彰显公信之美。

司法之美从法官心灵中体现。人民法官平凡得像一滴水,踏实得像一座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司法活动倡导公序良俗,纠正不公,打击丑恶,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社会消除纷争,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的美好。法官抱着一片悲悯之心,从善念出发,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不但像包公一样铁面无私,还像雷锋那样热心待人,将情、理、法完美地协调统一起来,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境界,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心灵之美。法官除了“执法如山”外,还能“执法如水”,正如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法官在解决当事人之急需的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溶化剂”和“缓冲器”,在金石般的刚性威严外,还有春水般柔性的亲和力。法官除了是刚直不阿的硬汉,是愤世嫉俗的勇士,还是人民的公仆,通过审判扶危济困,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和关爱,从而让更多的人在见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感受、欣赏到司法的公正之美、和谐之美。法官的剑胆琴心,成就了和谐司法、美的司法,才让司法之“水”荡起美丽的涟漪。

司法是扫去纷争的铁帚,司法是走向和谐的动力,司法是医治民生之患、催生民生之美的良药。司法之美是驱除黑暗的阳光,是滋润万物的春雨,是吹走雾霾的清风,是风雨过后的彩虹。无论是法制历史,还是司法现实,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之美在于公正,公正之美在于和谐。无论是法院的审判职能,还是法官个体,所努力的一切都是为了体现共同的价值——公平正义。司法之美源于“公正、廉洁、为民”,根植于“公开、公信、公认”。但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把司法看做一棵大树的话,就像植物需要阳光、空气、水、土地、肥料等生态环境一样,人的因素和环境的因素都必不可少。其中公开如阳光,既提供能量又能防腐;公正如活水,是滋润“大树”的来源;公信如空气,是其与环境良性循环的媒介;“为民”如“土壤”,离开人民的支持,司法就会失去生命力;正义如肥料,是助推“大树”长大的力量;廉洁如药剂,可以消除“病虫害”,保证司法“身体”的健康。法官就是务实的辛勤园丁,就是营造司法之美的“工程师”。

司法之美,美在公正司法,美在司法为民,美在清正廉洁,美在作风过硬,美在无私奉献。美的司法,内涵有公正之美,程序有严谨之美,礼仪有文明之美,结果有和谐之美。这种美是公正司法的音符,是司法为民的旋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华美乐章。司法之美还体现在人民法官身上,法官工作的彰显人性体现感性之美,法官与群众的血浓于水体现交流之美,法官的定纷止争体现成就之美,法官成就与待遇体现反差之美……。司法之美,正在一代又一代法官中发扬、传承。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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