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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法庭上巧妙发问 被害人不实之词不攻自破

 张汝印 2014-10-21
 辩护律师法庭上巧妙发问

被害人不实之词不攻自破

   在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检察院主办人员在调查、讯问当事人过程中,不可能把问话过程一字不漏反映在笔录上,被问话对象的素质高低、诚信与否,办案人员出于个人好恶对问话内容的主观筛选,对刑事案件的定性以及案件的危害程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的书面案卷材料大多与事实存在偏差,如被害人故意夸大其词、被告人避重就轻等。为了辨明事情的真伪,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很多辩护律师不重视对被告人的发问技巧,更加不重视对被害人发问,或者不敢问,或者不知道怎么问,这很容易丧失辩护良机。相反,辩护律师如果运用得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有重大影响。请看如下案例:

      韦某被控故意伤害,笔者担任其辩护人。
      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7月28日,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覃某发生口角,韦某持刀将覃某砍伤后逃跑,2007年4月5日韦某被抓获。覃某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韦某当庭则供述,其与覃某是一按摩院的同事,平时覃某经常打骂韦某,事发当天,覃某又借故殴打韦某,韦某向覃某求饶,覃某仍不罢手,韦某不得已顺手拿起身边的菜刀,将其砍伤。而覃某的陈述是,韦某说覃某吃饭时未给韦某留菜,遂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对骂,而后韦某持刀将覃某砍伤。
     此案发生时,没有第三者在场,了解韦某和覃某两人平时关系的人又不愿出庭作证,而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只有从被害人入手,积极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害人发问:

问:被害人韦某,请你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可以吗?

答:可以。

问:你是什么时间出生的?
答:1984年7月16日。
问:2004年7月28日,你已经年满20周岁,是不是?
答:是。
问:你与被告人是同乡人,被告人是什么时候出生的,你知不知道?
答:知道,1986年10月18日。
问:也就是说,事发当天,你是一个成年人,而被告人是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是不是?
答:是。
问:你现在的身材比被告人高大,身体比被告人强壮,是不是?
答:是。(面对现实,被害人不得不这样回答)
问:被告人刚才说,他在3年前,身材比现在更矮小,他说的是事实吗?
答:是。
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答:很不好。
问:如何不好,有何具体表现?
答:经常打架。
问:是你打被告人,还是被告人打你?
答:他打我。
问:他个子比你小那么多,他敢打你吗?
答:……(沉默)
问:公安机关2004年7月28日询问你时,做过一个询问笔录,你在笔录中说,在2004年6月的一天,你还动手打过被告人,事后,你给被告人赔礼道歉,是不是?
答: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
问:2004年7月28日下午1点,被告人为什么用刀砍你?
答:他说我吃饭时没有给他留菜。
问:就因为这点事,被告人就用刀砍你吗?
答:是。
问:那天被告吃中午饭时,你已经吃完了,是不是?
答:是。
问:你吃完中午饭,在干什么?
答:在按摩院一楼大厅里休息。
问:被告人在什么地方用刀砍的你?
答:在按摩院的二楼。
问:二楼是干什么用的?
答:餐厅。
问:7月28日下午1点,你为什么在二楼?
答:我在二楼吃饭。
问:被告在什么?
答:在吃饭。
问:你前面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被告人吃饭时,你已吃完饭后在一楼大厅里休息,现在又说和被告人同时在二楼吃饭,你到底哪句话是真的?
答:……
问:2004年7月28日的下午1时,你动手打过被告人吗?
答:没有。
问:2004年7月28日,公案机关询问你时,做过一个询问笔录,你在笔录中说,你当时用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是不是?
答:时间长了不记得了。
问:那你还记得什么?
答:……
问:在被告人用刀砍你时,你是不是在殴打被告人?
答:没有。
问:被告人要用刀砍你时,你是不是可以往楼下跑?
答:来不及了。
问:被告人砍了你几刀?
答:7刀。
问:他连续砍你7刀,你都是站在那儿让他砍吗?
答:……
问:当时你为什么不报警?
答:我不想报警。
问:为什么?
答:我认为我们是同事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问:作为辩护人,今天还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你平时就多次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谩骂行为,欺负被告人,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答:我承认我有过错,但他不应该把我砍了后一走了之。
问:被告人有没有赔偿过你医疗费?
答:没有。
问:你住院用了多少钱?
答:1万7千元。
问:你实际上交给医院多少钱?
答:2千元。
问:另外的1万5千元的住院费已经交了吗?

答:交了。

问:是谁交的?

答:……(沉默)被告人交的。
    问到这里,一个有过错的被害人的形象活灵活现地展现在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的面前。战胜公诉人不是辩护律师的目的,说服法官才是辩护律师的目的。辩护律师的上述问话,相信法官、检察官、旁听者已经有了自己的见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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