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们出口委托货代给我订舱、报关等,货代公司只有海运费发票才能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余代理费,例如报关费、港杂费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这样吗?也就是说如果C&F,或者是CIF,发生的代理费货代就给我们开具免税普票,如果FOB成交,发生的代理费货代就给我们开具6%的专票,是这样吗? 答:《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认为报关费、港杂费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实行免税,以C&F、CIF、FOB成交方式都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计划分配率备案时进口料件总额是否要剔除进口免费客供料件;如果出口关单注明实际收汇金额和客供料件金额,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按实收汇金额退?(出口总金额包含客供料件价格)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只做一次,如果已经备案过了,新手册无需备案。进料加工计划分配备案的步骤:向导→进料向导→进料加工数据采集→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初次发生进料业务企业,直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的内容,计划进口总值为合同规定的剔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如果企业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额大于实收汇金额,企业申报退税时按实收汇金额申报出口退税。 3.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今年出口,增值税申报表已申报免税收入,发票已认证,电子口岸已经确认,我之后等结汇后是不是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属于下列五类企业之一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必须等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出口企业属于上述五类企业,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收汇企业认定维护,然后业预审反馈数据或正式反馈数据拷给企业,企业将反馈数据读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就可以每月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的录入。 如果不属于上述五类企业的出口企业,只要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不必等到收到国外客户款项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正式申报,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是于出口之日次年的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另外您公司是新办的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您须先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将出口明细数据和进货明细数据录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数据去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反馈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齐全,就可以进行正式出口退税申报了。 4.问:我公司有票货要退运,今年7月份出口的,还未申报退税,现在要退运,海关要求我们提供未退税证明,我们这边应该如何操作呢?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您这种情况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您公司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只需要录入退运证明数据。
(2)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3)提供的资料: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 5.问:报关行把报关单丢了,重新打印需我公司提供未退税证明,具体怎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第4项规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企业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如果是生产企业,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①向导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 采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②向导第三步-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③向导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如果是外贸企业,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①向导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②向导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单证申报数据-补报关单申请表;③向导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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