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16—98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2.0.1报警区域 Alarm Zone 2.0.2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2.0.3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2.0.4安装间距 Spacing 2.0.5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2.0.6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2.0.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3 3.1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
3.2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4.1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5 5.1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3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5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6.1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3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5.6.4条的规定;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7 7.1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2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7.3 7.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8 8.1 8.1.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10.1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10.2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级“—”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A
图A
注:
D1~D11(含D9′)——在不同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下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
附录B
图B 附录C
附录D D.1 D.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D.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医疗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面积大于50 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1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2.0.1报警区域 Alarm Zone 2.0.2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2.0.3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2.0.4安装间距 Spacing 2.0.5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2.0.6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2.0.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3 3.1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
3.2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4.1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5 5.1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3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5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6.1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3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5.6.4条的规定;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7 7.1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2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7.3 7.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8 8.1 8.1.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10.1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10.2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级“—”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A
图A
注:
D1~D11(含D9′)——在不同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下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
附录B
图B 附录C
附录D D.1 D.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D.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医疗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面积大于50 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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