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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文学:孽情的代价

 张帆个人图书馆 2014-11-06

纪实文学孽情的代价

   

题记:婚外情是不道德的,但是婚外情生下的儿子是无辜的。问世间情是何物?一场孽情牵出了近30年的畸缘。——作者

 

在四川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一个小区的人家里,户口上有一个61岁的男人、两个60岁以上的女人、一个10多岁的儿子和两个80岁的老太婆。她们之间是啥关系?两个老太是姐妹还是亲家?10多岁的儿子是哪个女人所生?原本被掩盖得云遮雾绕的这个奇怪家庭,因为这个儿子的自杀身亡为了一套房产所引发的民事官司,才将这起现代版“妻妾成群”大戏演绎的“一夫一妻一妾一子和三个亲家”的荒唐闹剧浮出水面。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唇枪舌战,焦点集中在仅仅凭借购房收据复印件能不能作为法庭认可的证据上。2014826,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这套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房主应在20日内,协助购房者办理幸福街小区的这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国土所有权属转移登记。使这起历时14年三次审理的房产官司终于落下了帷幕。

 

 

妙曼舞步生婚外情

     

李丽萍是四川遂宁市某区县一家乡镇收花站的职工,长得花姿月貌的她有一个令众多女性羡慕的家庭:丈夫在部队当兵,在老公当军职领导干部的叔叔关怀和栽培下,老公很争气的被提拔为营长,本来可以到部队随军的李丽萍考虑到母亲年迈,加上高原气候自己不能适应,便选择继续留在遂宁市工作。   

      19855,改革开放日益深入,遂宁市境内歌舞厅的开办如雨后春笋,群众性的歌舞参与方兴未艾,远离城市的李丽萍在遂宁市区工作的哥哥家玩耍时,便经常到遂宁市一些高档歌舞厅跳交谊舞。在那些妙曼的莺歌燕舞中,李丽萍找一些跳得好的舞林高手教她,在些那殷勤的“传帮带”中,一个男子终于打进了她的心坎,他就是遂宁市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刘国政。

      刘国政当年31,在他眼里,李丽萍这穿得珠光宝气的靓丽美女尽管比自己还大4,但是由于保养得当,看起来却比自己还年轻。他的舞步轻盈纯熟,而李丽萍则是刚学不久的生手,在灯光闪烁的鼓乐声中,刘国政贴近女舞伴的耳边时不时的夸她“长得漂亮,很有女人味,哪个娶到你就会享福。”听见这些久违了的赞誉语,李丽萍的心渐渐被他俘虏了,两人很快堕拖入了爱河,发生了性关系。历经多日的情意连绵,刘国政信誓旦旦的表示自己很快要与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也比自己大1岁的妻子离婚。

看到男朋友这样的海誓山盟,李丽萍也认定了与这个善解人意男人的长相厮守才是自己选择的人生路,也表示要尽快与丈夫离婚后嫁给他。 不甘寂寞的李丽萍说干就干,与远在高原的丈夫摊牌提出离婚,提出让丈夫妥协的条件是自己从家里净身出户。当她果断的把办理好的离婚证交给刘国政审看时,刘国政的离婚之路却并不像女舞伴所想象的那样的顺利。强势的妻子张江英看穿了老公的丑把戏,坚决不离,实施了“拖刀计”。

      可更大的危险还在后面,在多次的床第之欢后,李丽萍已经有了身孕,她迫切的要求结婚,那怕在法律上刘国政给儿子当三个月的父亲也行,但是刘国政总是推三阻四。待到李丽萍的肚子渐渐大了起来时,刘国政才说出一个令李丽萍瞠目结舌的问题:“我不能离婚,我是干部,要注意影响,而且还有老婆和一个儿子。”李丽萍这才欲哭无泪,只恨自己瞎了眼,让自己糊里糊涂的过上了当“妾”的日子。

      悲痛之中李丽萍与刘国政分了手。由于李丽萍没有儿女,她决心把肚子里的小生命生下来。

 

 

她将孩他爸拖上法庭

     

19885月,李丽萍与刘国政的儿子破腹生了下来,取名叫李天才,后来干脆随父亲姓改名叫做刘天才。

      为了达到妻妾和谐共处,1997年下半年,刘国政夫妇安排李丽萍和李天才住进了单位外属于他们夫妇的南小区幸福街的一间113平米住房。后来李丽萍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刘国政良心发现,主动提出并且亲自跑腿落实通过关系把李丽萍与儿子以及李母的户口,从蓬溪县乡镇迁移到了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的这套房屋内,从此李博才才有了户口,成为一个准予出生的人。

      剩下的日子原本就可以这样继续下去,痛苦和甜蜜,委屈与幸福,种种滋味夹杂着,充实而令人兴奋。而刘国政则被“一妻一妾”的幸福环绕着。李丽萍以为这样可以解决自己与儿子的问题而得到安宁,结果错了。刘国政母亲与刘国政妻子张江英见房屋失去,心怀不满,经常前来扯筋骂架,骂李丽萍不要脸,霸占了他们家的房屋,使得她们一妻一妾很难相处。

李丽萍刘国政只享受丈夫的权利,却不履行父亲的义务,一气之下,两次以刘天才的名义将刘国政告上法庭,要求刘国政承担父亲责任,最终均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庭外和解。

 

 

儿抑郁自杀起波澜

 

   刘国政公然享受着一妻一妾的幸福生活,他并没有意识到畸形的家庭关系是随时都可能被家庭琐碎矛盾的火花引爆的火药桶,不久,短暂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张江英刘国政的母亲与李丽萍终于成了不共戴天的仇敌关系 刘国政抓破头皮想到了一条一劳永逸的妙计:由李丽萍出资将租住的房屋买下,各方矛盾不是解决了吗?经过刘国政多方协调,终于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由李丽萍出资5万元购买租住的房屋。 

这时候, 刘国政的好友、李丽萍的哥哥李国益出面调解,建议由他出面借钱给妹妹买下刘国政这套多余的房屋,结果商定以5万元钱成交。19991231日,李国益替妹妹交付了5万元钱现金给了刘国政老婆张江英,张江英亲笔当场打了收条。收条写道:“今收到李国益交来幸福街这套房购房款伍万元正。张江英。19991231日。”收条交付给了李国益,李国益后来交给了妹妹李丽萍保管。此后,刘国政的母亲也搬出了房屋,事实上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由于李丽萍两人的重要保管盒是共用,那张由张江英写的5万元购房款收据原件也由刘国政以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为名收了去,而幸好李丽萍还保留了收据的复印件,这一小小的举动,想不到后来却大大的派上了用场。 风雨突变。刘国政得到收据后突然翻脸不认人,对李丽萍母子二人又开始冷淡了。2008年秋天,李丽萍的儿子刘天才得了抑郁症,2008年,面对同学骂他是“没有父爱的龟儿子”而伤心以极,在家中悲痛上吊自杀。李丽萍的心碎了。

      几年后,心力交瘁的李丽萍正要向刘国政讨说法,结果想不到的是刘国政与他妻张江英于200316反将李丽萍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搬出幸福街这套她买的住房,并支付张江英租金1.2万元。  

           李丽萍保留了刘博才生前两次向法院提出向刘国政索要抚养费的裁定书,而且刘国政已经给付了这一笔抚养费。李丽萍还保存了大量自己与刘国政以及儿子亲密照片的证据。李丽萍决定继续与刘国政夫妻抗争,要求他们履行义务对自己购买房屋在相关政府部门产权过户。她委托遂宁市司法局弘维律师事务所李民洪作代理,再一次状告孩儿他爹。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的唇舌战

  

   开庭这天,刘国政未出庭参加诉讼,由张江英代理。李丽萍因身体原因未出庭,由李民洪律师与李丽萍哥哥李国益作为代理人。根据司法解释,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何能让这张复印件这份“死证据变活”,这让李民洪大伤脑筋。

张江英宣读了起诉状之后,李民洪代理李丽萍进行了颇为精彩的口头答辩:律师首先指出,原告在诉状中说谎,理由是原告在诉状中称:将房屋租赁给李丽萍没有签订任何文字协议,事实上在李丽萍租赁该屋时,签订了书面的租房协议,原、被告均有亲笔签字,被告将当庭提供具有原告签名的租房协议;接着律师称,被告有证据证明下列事实:1李丽萍开始住入讼争房屋时,与张江英刘国政之母发生过激烈冲突,但没有改变李丽萍一家住入该房的事实;2李丽萍一家入住讼争房屋开始一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支付了房屋租金,19991231日之后,刘国政的母亲便搬出了该屋而李丽萍一家继续住在此房,此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收取租金;3、被告居住在该房屋内曾两次将刘国政告上法庭,刘国政也并未称李丽萍强占其房屋;4、被告一家的户籍早已迁到讼争房屋处,也就是说,讼争房屋已是被告一家人的法定住所。这些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原告将房屋卖给了被告,否则,均无法作出合理性解释。

律师此时闭口不谈收条之事,他知道,收条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运用得妙,就是致胜的撒手锏”;但因为是复印件,而运用得不当,则可能前功尽弃。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原告除了举出原、被告身份信息以外,还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举出了答辩时所陈述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之后,律师提出有个很重在的问题须向原告发问,得到了审判员的许可。

律师问:原告,请问你与李丽萍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张江英很谨慎地回答:有嘛。李丽萍经常向我们借钱。律师故意微笑着问:既然李丽萍经常向你们借钱,应当经常向你们出具借条之类的文字依据了,请你回答是与不是?张江英紧张起来,半晌不语。审判员提醒道:请原告用语言回答!” 张江英又沉思一会儿,说:不是。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借钱这些事,口头说了也算,他从来也没有写个借条。律师问:李丽萍还款之时,你会不会写收条?

张江英想了想,没有直截了当回答,干脆借题发挥:你们这些当律师的,全部都是靠转弯抹角讨饭吃!你想吃我的反应,以为我是傻瓜呀?! 李丽萍借钱没有写借条,他还钱我会写收条?律师不动声色地问:原告,请你直截了当地回答:李丽萍还款之时,你到底会不会收条给他?审判员提醒:原告,请你回答问话不要转弯抹角,想清楚了就直截了当回答,会就会,不会就不会。张江英又沉思良久,然后斩钉截铁地说:不会。律师一字一顿地说:假如,李丽萍购买了你的房屋,向你交付了房款,你会不会写收条给他?

此时张江英脸色大变,紧张起来:我为什么要买房屋给他,他有什么资格买我的房屋?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栽赃陷害!你说我卖了房屋给他,把证据来出来呀?你拿不出证据来,我走出法庭就请高级律师来起诉你诽谤!律师紧接着问:你的意思就是说从来没有向李某某出具收到购房款5万元的收条了,是不是?原告,我提醒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向法庭作假陈述,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轻者可以警告、训诫,重者可以罚款、拘留。

张江英不自然地看了看审判员:“你威胁我,我不是吓大的!我没有写就是没有写!”律师拿出收条复印件,递交审判员,说:原告彻头彻尾说谎,这张收条就是原告写给李丽萍的。这足以证明,原告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这钱是李国益代表被告向原告交付的!

审判员将收条复印件交给张江英:原告,请你辩认一下,这张收条是不是你写的?张江英苍白着脸看着收条说:这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审判员:你先回答,这是不是你写的?

张江英:“我承认是我写的。但我没有收到钱,所以将收条收回来了,他拿张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审判员:原告,你说说你为什么会写收条给李丽萍,又为什么会将收条原件收回?

张江英想了想说:“我们商量好,将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被告,之后,李丽萍来到我家,求我们缓些期限付款,我们同意了,就写了张收条给他,第二天,我们找到李丽萍,强行收回了收条。虽然是说好了将房屋以5万元卖给被告,但她没有付款,也就是没有卖。”

张江英的此番解释,显然不符合生活逻辑。没有交钱就会写收条,世界上怎会有这么傻的人?但是,在不经意的询问中,张江英已经承认收条原件是她写的,律师李民洪的目的达到了。

  

      2013年8月6,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船山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书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江英在庭审中自认19991231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且收条原件已收回,该收条虽然是复印件但该收条内容能够明显证明该房屋已经出售给被告,交款人系案外人李国益这一事实。结合上述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据此,可以认定二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的事实,该房屋虽未过户给被告,但双方已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已经给付购房款,且已经将该房屋交付被告使用长达十四年之久。在此之间,被告多次起诉原告刘国政,刘国政也并未提出被告强占自己的房屋作为抗辩理由,也未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或腾退房屋,这足以说明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的陈述符合情理,且有合情合理合法的证据支持。故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未违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因该房已出售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国政夫妻以为李丽萍与刘国政所生育的儿子刘天才已经自杀身亡,自然不能够作DNA亲子鉴定,便一口咬定刘天才系李丽萍与其当兵的前夫所生。张江英她在网上看到复印件收据不能作证据,便不服一审判决,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彻底翻案。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时的刘国政仍然未出庭参加诉讼,张江英当庭痛心疾首地称:一审不该承认收条是自己写的,要求对收条进行字迹鉴定。律师认为岂不是具有自相矛盾、无理取闹之嫌? 张江英还提出对已经于2008年自杀的刘天才与刘国政进行亲子鉴定,李民洪辩驳:假如刘天才不是刘国政所生,为啥子刘国政从遂宁跑到遂宁市某县把李丽萍一家从乡镇迁移到刘国政一家的户口?假如没有经过刘国政的允许,本来严控的户口管理就能够随便上到他的家吗?这岂不更是有无理缠诉之嫌?!

2013116,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遂中民终字第292号民事判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由于刘国政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过户, 2014年3月16,李丽萍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状告刘国政、张江英。

船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价款,二被告已经交付房屋,并且有原告长期占有使用至今,该协议合法有效。作为买受人的二被告负有完全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范围的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原告承担。故作出本文开头的最终判决。

这是李丽萍以一张收条复印件第三次打赢房屋买卖官司。年过花甲的她得知判决结果,忍不住老泪纵横:“法律又一次没有让苦命的我与母亲流离失所!”(因涉及隐私,文中涉案人人物系化名)张  帆 李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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