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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案应当从轻处罚吗?

 初心阅读室 2014-11-06
本案应当从轻处罚吗?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案 情

  2013年8月1日,甘某租赁福建省某县一场所无证照开业经营音乐会所,同年10月被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6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遂提出依法取缔该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处以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

  分 歧

  本案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从轻处罚?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应该从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应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不应对本案当事人从轻处罚。

  分 析

  一、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5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其他从轻处罚,一般包括8种情形:在案发前主动向工商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在配合查处中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情形,是指行政相对人有以下3种行为表现: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或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本案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乃至主动改正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是当事人面对工商机关调查处理的正确态度。如果当事人案发后不配合调查,甚至拒绝改正继续违法,则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能把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配合调查,只有立功表现才能从轻处罚。本案当事人在配合调查中,并无立功表现行为,因此,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不能按从轻处罚进行量罚。

  三、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个别办案机构对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往往理由不充分,随意性较大,在行政诉讼中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笔者认为,对于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罚的,应坚持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处罚幅度时,需要注意3个问题: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事实的,必须取得相关证据;在行政处罚终结报告的违法事实部分,要对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事实进行专门阐述;对于拟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量罚且案情重大的案件,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福建省尤溪县工商局 林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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