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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法规 2014-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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