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为技术人员,每月取得公司支付的报酬3000元。 一次偶然机会,老张和朋友聊起这件事,朋友提醒老张说:“听说这种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额比工资薪金所得要高,这样的话老张你不如享享清福,每天去公园散散步更好,何必还费心工作呢?” 听了朋友的话,老张心里顿时疑惑起来,为了搞清楚情况,老张拨通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了解。 工作人员了解到老张的具体任职情况后,向他解释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经过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后,老张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他的情况完全符合文件中四个条件,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老张目前每月返聘所得小于法定扣除数3500元,他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额为零。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个税 2010-5-24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 我公司聘请了几位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不知所支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解答】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按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单位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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