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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邦公司项目融资的政策及法律依据

 探路人2 2014-11-20

兴邦公司项目融资的政策及法律依据

 

1、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法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120047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二、(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220052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二、(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320061231日《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皖政[2006]130号):五、保障措施  (二)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4.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积聚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扩大招商引资,推进民资进民企。通过民间资本创办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民间借贷方式,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5.拓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42007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5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发〔200819号文件,重申了皖政[2006]130号文的精神:“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2、兴邦公司项目融资合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十六条“资金支持”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能够连续出现在《商业银行法》、《刑法》修订、国务院1998247号令发布几年之后的国务院好几个文件中,这已经毫无疑问地说明:“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方式肯定都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这说明国家为了落实《宪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向国务院授权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应该有法必依。

3)《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在国家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已有法律规定、但对“项目融资、股权融资”还没有更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兴邦公司遵守和具体落实国家“项目融资”政策符合该法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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