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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的疑惑

 刘刘4615 2014-11-21

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今天继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以下简称“填报说明”)有点疑惑不解。

《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填报说明: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但填报说明未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进行界定,这里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怎么没提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我忽然想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涉及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即第4行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收规定扣除率)。这里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进行了界定,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显然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为什么同一个文件的填报说明对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收入基数不同哪?是总局起草填报说明时疏忽了,还是故意为之?!还望总局能够说明。

另外,《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填报说明还提到: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会计核算”而不是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二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业界对业务招待费是否能资本化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这里暂不讨论此问题。但是,若允许业务招待费资本化,按填报说明操作,只要纳税人会计核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被资本化,将永远不需要调整,这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相悖。这样给纳税人以较大的避税空间,也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我还是坚持一贯的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办法,不管业务招待费资本化与否都要参与当年的纳税调整,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额填报《纳税调整项目审核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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