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兰失火案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小兰。因涉嫌失火罪,2013年8月23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林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兰犯失火罪,于201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欧甲祥雇请劳方到“高岭里”山场进行炼山,炼 被告人何小兰对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异议。且当 经审理查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小兰犯失火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所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何小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失火全案过程;(2)、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兰在造林炼山时,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 被告人何小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黄 方 亮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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