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即将开始。昨天,教育部重新调整发布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确保招录公平公开。其中第六条关于 “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据了解,近几年在集中录取阶段,签订所谓“预录取协议”成为高校争抢优秀生源的公开手段,并已带来乱象。在一些知分填报志愿地区,招生院校与高分考生签订协议,给出承诺,只要考生填报本校就给予录取。然而,这一纸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高招政策和纪律,如果考生的分数达到该校在当地的录取线,不签协议,学校也必须按规定录取;反之,如果考生的分数低于该校在当地的录取分数线,即使有“预录取协议书”,也无法被这所学校录取。前几年,已有考生签了协议,最终因不过分数线未被录取,校方仅仅“深表遗憾”。
其他九条禁令包括: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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