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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互联网金融(图)

 从起点到终点 2014-12-08
自动售货机也用上了互联网支付。邵剑平
自动售货机也用上了互联网支付。邵剑平 摄

  本报记者 龚丹韵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很多新的改变和期许。法律人士究竟怎样看待这个新生事物?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洪超律师说,发展互联网金融,这当中有经济思维,更少不了法治思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是法律规范的创新。

对于这一点,事务所另一位合伙人曹志龙律师同样深有体会。作为法律人,他有时会碰到一些困惑。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但是对同样是有限责任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众筹很可能就涉及几百个股东,远远超过50个,他们在法律上究竟是否有效呢?

曹志龙告诉记者,近阶段以来,时不时有客户前来主动询问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他们特别爱问两条,一条是问互联网金融可以有哪些模式,而另一条,必然问及“风险怎么防范”。

在朱洪超律师看来,所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过去在民间传统金融领域一直存在,比如非法集资行为,过去有的小证券公司也曾经做过。只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业务与银行越来越高度重合,甚至弥补了银行的弊端,所以传统金融领域里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也都存在。

那么互联网金融一旦发生纠纷,是否与传统金融完全一样呢?

“第一个特点是互联网取证比较难。”朱洪超说,当电子证据成为主要的证据来源,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电子证据可以被篡改。

第二个特点是管辖地不好判断。究竟告的是互联网平台,还是当事人?过去,证券公司违规,可以告证券公司。银行违规,可以告银行。出了问题,告谁非常清楚。而现在,互联网金融诞生后,有人会感到困扰,被告是谁?这方面目前法律尚无定论。“希望通过一些案例,反过来促进法律的更新。”朱洪超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P2P、众筹模式增多,一些小标的集团诉讼也多起来。

更具体地说,负债如何定义?非法集资如何界定?资产管理该如何界定?监管该如何推进?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结论,尚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法律总是滞后的,但是理论上律师是能够作出判断的。”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另一位律师姜林看来,互联网金融公司究竟有没有欺诈行为,业务有多大风险,是否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我们作为专业人士,一看材料就能判断。”姜林说,但是普通消费者却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素养。

所以,几位法律界人士共同的建议是: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所了解,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互联网金融首先需要发展,随后要规范地发展。”朱洪超总结,过去一说“规范”似乎就会把对方管死,一说“发展”,似乎大家都能冲破法律底线去办事,其实两者都不合理。发展和规范也未必是一对矛盾。

曹志龙则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念,不妨发挥互联网精神,比如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及搜索引擎的优势,比如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等。

而另一个法律界关心的话题则是:目前上海律师事务所达到1291家,执业人数近17000人,数量、业务能力和综合实力在国内名列前茅。但具有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经验的专业人才,其实寥寥无几。

“互联网金融是一场金融革命,它改变了我们的投资理财方式、资金融通方式,推动了金融脱媒与金融普惠,我们要欢迎它、理解它、应用它。”曹志龙说,“但它唯有解决了自身的一些基本问题,才能更快地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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