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此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义务。违反从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无解除权趵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大陆法系认为,合意解除与民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不适用民法关于契约解除的规定,其效力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看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到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点。三、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酌。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履行为违法。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五、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于此场合,多由债权人或法律给债务人一定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达到合同目的。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还有,债务人的履行有缺陷,给债权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害,如债务人交付的牛忌有传染病,九十四条第四项后段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解除条件的规定,可解释为承认了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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