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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县黄亚全、黄圣育故意杀人案

 读书作乐 2014-12-22

2003年9月1日,原由海南省海南检察分院起诉、海南中级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的黄亚全、黄圣育抢劫一案,经海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黄亚全、黄圣育无罪。海南省检察院在复查本案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存在一些问题。现剖析如下:


一、案件情况及办案经过


(一)原案诉讼过程


    1993年8月22日晚9时许,万宁县(1996年8月改为万宁市)南林农场橡胶厂发生一起盗胶杀人案,死者为胶厂值班员郭太和。当晚,万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本县南桥乡高龙村委会高田下村村民黄亚全、黄圣育收容审查,同年11月8日经万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另一犯罪嫌疑人胡亚弟批捕在逃。该案由万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1995年1月9日经万宁县检察院移送海南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海南检察分院于1995年3月13日第一次退查。公安机关未按要求补查,于1996年11月22日移送万宁市检察院。万宁市检察院于同年12月20日将该案退回万宁市公安局,要求按海南检察分院退查提纲补查。1998年5月26日,经省委政法委工作确组协调,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应对黄亚全、黄圣育变更强制措施。1998年7月2日和6日,万宁市公安局先后对黄圣育、黄亚全取保候审。1998年8月12日胡亚弟被抓获。1999年5月18日,万宁市公安局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海南检察分院于同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1999年8月30日和10月9日,黄圣育、黄亚全先后被重新收押。万宁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1999年10月21日,海南检察分院以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涉嫌抢劫、盗窃罪,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5月19日,海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胡亚弟、黄圣育、黄亚全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12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3月20日,海南中级法院重审后维持原判。三被告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7月17日,海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12日,胡亚弟、黄圣育、黄亚全被投入三亚监狱服刑。


(二)黄亚全、黄圣育申诉案来源及复查经过


    2001年12月30日,胡亚弟向三亚市检察院驻三亚监狱检察室干警反映:与他一起共同作案的是黄昌强、黄开政,不是黄亚全、黄圣育,原来交代黄亚全、黄圣育作案是因为公安机关逼供诱供,并称他原来一直没有说出实情,包括几次法院开庭都说是黄亚全、黄圣育作案,是因为公安机关抓到他后,对他说黄亚全、黄圣育已经交待,让他也交待,他就顺着办案人员的意思承认了,开庭时,怕说了真话受惩罚,因此一直不敢说,到监狱后,经过教育,良心受到了谴责,才向驻监狱检察官反映真实情况。2002年3月11日,三亚市检察院向海南省检察院书面报告此情况,省检察院要求监所处会同三亚市院,以对事实、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查明情况。检察人员通过提审胡亚弟、黄圣育、黄亚全,到法院调卷审查,深入三亚、万宁等地调查,发现此案存在颇多疑点。后经做胡亚弟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交代出其堂兄胡亚文(因另案被判刑一年半,当时正在海南省罗牛山监狱服刑)为同案犯。经过几次审讯,胡亚文供认了去南杯农场偷胶并打死值班人员的犯罪事实,与胡亚弟的交代基本吻合。


    2002年4月17日,海南省检察院向省委政法委上报了《关于请求对胡亚弟、黄圣育、黄亚全抢劫一案进行协调的报告》,请求省委政法委对此案进行协调,并提出四条建议:一是由公安机关对胡亚弟一案重新立案侦查,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黄昌强、黄开政;二是建议省高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三是由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问题立案侦查;四是案件复查后,如情况属实,公、检、法有关部门都应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02年4月18日,省委政法委听取了海南省检察院的汇报,决定督促省公安厅尽快缉拿黄昌强、黄开政。随后海南省检察院向省公安厅移交了有关案件材料。同时,检察人员深入万宁市南林农场等地,重新查找了部分证人,收集了新的证据。通过调查,证明原审认定黄亚全、黄圣育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2003年2月25日,海南省检察院又向省委政法委上报了《关于请求再次对胡亚弟、黄圣育、黄亚全抢劫一案进行协调的报告》,进一步建议省委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缉拿黄昌强、黄开政,省高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案件,纠正对黄圣育。黄亚全的错判。2003年3月5日,省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办案力度,尽快缉拿黄昌强、黄开政;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省高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


    2003年4月2日,省检察院向万宁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万宁市公安局把胡亚文、黄昌强、黄开政等人列为胡亚弟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并案处理,并尽快追捕在逃的黄昌强、黄开政。同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由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进一步作了审查,核实、补充了证据材料。5月8日,海南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该案,一致认为原判错误,应尽快督促省高级法院复查纠正。5月9日,省察院向省高级法院发出《关于复查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申诉案件的建议函》,建议省高级法院复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2003年7月29日,万宁市公安局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将潜逃近10年的黄开政抓捕归案。经审讯,黄开政供认了其犯罪行为,与胡亚弟、胡亚文的供述基本吻合。


    2003年8月12日,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次日对黄亚全、黄圣育取保候审。2003年9月1日,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黄亚全、黄圣育无罪。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对黄亚全、黄圣育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2004年3月23日,海南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胡亚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黄开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黄开政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


    海南省检察院在“二黄”案件改判后,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批捕环节审查把关不严。虽然案卷中有黄亚全、黄圣育的有罪供述,但二人在公安预审阶段曾翻供、作无罪辩解,并辩称是因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才说了假话,还提供了案发当晚的情况及证明人。但万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此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审查把关不严,经报院领导决定批准逮捕黄亚全、黄圣育。


(二)审查起诉环节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案件承办人符某明知本案是由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未按退查提纲补查,且经过省委政法委协调认为证据不足的重大疑难案件,但他对有罪证据过于自信,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案件的疑点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公安机关未按退查提纲补查,检察机关也未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提出“本案已拖延六年之久,不能因原要求补查而不查继续退查,应根据现有材料证据起诉”的审查意见。其审查报告没有对本案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写出说明。二是主诉检察官陈某明知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是由该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未按退查提纲要求补查的重大疑难案件,却违反该院制定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办案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对案件中定罪证据的矛盾点和两次退查公安未补查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同意承办人符某的审查意见,并自己制作起诉书,决定将本案提起公诉。三是符某没有按要求在起诉书送达法院前的3天内填写《案件备案审查表》,并连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审查报告分别呈送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查,陈某也没有过问和督促办理。


(三)出庭公诉环节没有认真对待法院收集到的无罪证据。一审开庭后的休庭期间,海南中级法院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疑点,调查取得与定罪有关的相反证据,口头通报公诉人陈某和符某,同时向二人提供了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但陈某和符某忽视了对案件疑点及法院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符某在起草给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对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证据材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问题的答复》中,以“案发七年,原案件事实也已有六位现场目击证人作证,现再调查既无必要也不客观;现又重新对这些证人证词进行调查核实,于法无据”等五点理由来否定法院调查的无罪证据,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对该案调查材料不予采信。陈某同意答复意见。公诉处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在审查答复意见时,对法院提出的问题和有关证据同样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均签批同意。


(四)没有认真对待和研究二审法院提出的有关问题。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符某对二审法院提出的“黄文才等6名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的供述不相一致;现场勘查笔录与各被告人的供述不相一致;被告人黄亚全、黄圣育(是否)有作案时间,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等问题,既没有认真与法院沟通、研究及复核证据,也末向当时任主诉检察官的华某(陈某此时已调离公诉处)详细汇报案案情,而是继续维持原起诉意见,出庭支持公诉。


 


三、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第一,应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及“先入为主”等错误倾向。尽管检察机关一再强调要树立打击和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干警执法思想有偏差,对保护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对他们提出的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侵犯其诉讼权利的申诉和无罪辩解,不能认真对待和查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供后翻的案件,往往宁愿相信其供述而不相信其辩解。本案黄亚全、黄圣育在公安预审阶段已翻供,6位证人也曾翻证,均指出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对此,海南检察分院办案人员审查案件时未引起重视。在有罪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且存在无罪证据的情况下,承办人错误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认罪态度不好。当在审判阶段证据发生变化时,还先入为主,宁可相信自己审查并采信的有罪证据,不愿相信法庭收集或由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在一审期间,主诉检察官和承办人员到案发地复核证据,并进行侦查实验时,也明显带有证实黄亚全、黄圣育有作案时间的倾向。


    第二,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和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也没有认真审查、监督和纠正。该案在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时,海南检察分院公诉处的原承办人已发现本案证据上存在问题,认为认定黄亚全、黄圣育抢劫犯罪证据不足,并提出了4点退查意见,事后证明这4点意见是正确的。但是,万宁市公安局没有按照这4条意见补充侦查,特别是在黄圣育、黄亚全二人已做无罪辩解,并提出一些证人和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没有查证。对于公安机关的这种不负责的行为,海南检察分院更换后的办案人员履行监督职责不认真,既未查找公安机关不认真补查的原因,也没有自行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非但没有认真鉴别和排除,反而采信为定案依据,这是造成错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应改进执法作风,做到严谨、细致、深入。本案中,主诉检察官和案件承办人员工作不深入、细致,马虎应付,存在只要能把案件诉出去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在发现黄亚全、黄圣育翻供后,对认定本案事实至关重要的6名“现场目击证人”,没有细致、客观地调查核实;末能发现原有证据材料中有罪供述之间、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之间的矛盾。此外,新的承办人在公安机关未完全按照退查意见补充侦查时,没有与原承办人进行沟通,而在法院对证据进行重新调查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又未予以正确对待。在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关系上,满足于文来文往,缺乏与其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这些都反映了干警在执法作风上存在的问题。


     第四,应严格执法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本案主诉检察官没有严格执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试行)》的有关办案规定,超越权限审批起诉。此案是省委政法委组织协调过的案件,该案处理形成了会议纪要。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和案件承办人员没有按规定向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请示汇报,也没有提出再次协调的建议,甚至连备案、审查材料也没有报送。海南检察分院在起诉后也没有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检察院报告。这种不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和办案制度的行为,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虽然是案件主要承办人,但不能审批他人办理的案件。然而,海南检察分院实行的是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形式,主诉检察官既独立承办案件,也审批组内其他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而对组内其他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主诉检察官不阅卷,完全是靠听汇报作决定,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审定分离”的弊端。同时,由于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在审批案件时容易产生偏差,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第六,应严格把关,监督到位。黄圣育、黄亚全错案的发生也暴露出海南检察分院领导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本案看,检察机关曾两次退查,其间省委政法委还协调过,法院两次开庭、两次裁定,且犯罪嫌疑人提出过无罪辩解。对这起明显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主管检察长和业务处长没有重点跟踪把关、监督。在法院提出新的无罪证据、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起草了《关于对胡亚弟、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证据材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问题的答复》函,认为法院的调查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的情况下,主管检察长和处长不但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亲自听取案件汇报或阅卷审查,也未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考虑撤回起诉,而是盲目听信办案人员的意见,签字同意复函法院,失去了本案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次把关机会,最终导致错案发生。对于主诉检察官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处长和分管检察长也有所察觉,但没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也没有及时建议院党组、检委会讨论后制订新的措施。这些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切实纠正和改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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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07-04-1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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