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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民告官”立案流程全公开

 李朝云律师 2014-12-27

为了司法工作更接地气,今年以来北京三中院从立案阶段入手,探索立案审查制向登记制转变,并进行相关改革。明确民告官立案流程公开;缺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须出书面裁定;立案登记阶段引入调解等规定。


立案缺材料反复跑法院,好不容易打赢官司却发现找不到被告、还是拿不回钱,“立案难”和“送达难”一直是当事人打官司遇到的头疼事。为了能让司法工作更接地气,从今年开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阶段入手,探索立案审查制向登记制转变,并进行相关改革。


“民告官”立案流程全面公开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为被告是政府或相关部门,容易让老百姓产生各种疑问和偏见。


今年以来,三中院探索起诉登记制度,对所有行政起诉一律即时登记,在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由接待法官即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注明时间,并由接待法官署名。起诉登记内容包括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起诉的初步证据,以及递交起诉状的时间等,使行政起诉自初始就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规范,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行政诉讼程序的保护。这种做法体现了法院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的态度和决心,也消除了当事人预先形成的“法院与政府勾结”、“官官相护”等怀疑和偏见。


三中院在起诉登记的同时,还要求诉讼材料收据上必须注明接待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以备起诉人对立案进展进行查询,让起诉人对法院的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立案窗口须向起诉人出具法院已对起诉登记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和法院的立案审查流程,实现立案审查过程的全面公开。


不光是“民告官”案有诉必登记,同样进行试点的还有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据介绍,无论当事人是来院递交起诉材料,还是通过邮寄或网络传送立案材料,立案法官都会对收到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在网络系统中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向起诉人发送起诉登记通知书。

缺材料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打官司是件繁琐的事儿,各种程序、资料让不熟悉法律的诉讼人很头疼。经常出现缺了某些资料文件,立案时反复去法院补材料的现象。


为此,三中院今年出台了立案阶段补正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这个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院对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告知书中,载明应补正材料的名称、要求补正的理由、注明该补正告知为一次性告知;二是法院对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赋予起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据介绍,设立该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院反复要求补正而拖延立案,避免起诉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怀疑。另一方面,采用书面方式对于待补正事项的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对于补正理由的说明更加明确,可以为起诉人节约时间、精力,更为便民。


不予受理必须出书面裁定


出于管辖权等原因,法院对于一些案件只能采取“不予受理”,过去往往就是口头或电话通知当事人,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甚至引发重复起诉、反复缠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社会稳定。

面对这种情况,三中院立案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又坚持起诉的行政起诉一律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给予书面解释。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出具书面裁定,主要分四个方面:对不符合起诉形式要件,又拒绝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说,出具说理充分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方式是化解立案难问题、遏制行政滥诉现象的最好选择。据统计,今年第三季度三中院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率已经降低了20多个百分点。


立案登记阶段引入调解


调解在案件审判阶段很常见,此次,三中院将调解的关口前移。按照立案改革方案,经有效送达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有调解意愿,立案庭即可进行先行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才进入审理程序。


三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诉和受理阶段,调解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对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减少诉讼纠纷案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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