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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心雨室 2015-01-08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额尔古纳查办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启示
时间:2012-10-29  作者:于立杰
 
  额尔古纳市地处呼伦贝尔市最北端,林业、矿产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9年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根据额尔古纳检察院办案实际情况归纳,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4件4人,滥用职权罪1件1人。

  2、重特大案件多,造成经济损失巨大。额检院所查办案件中重大案件4件4人,特大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的渎职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80多万元。

  3、犯罪群体集中,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而基层人员队伍本身素质相对较弱,造成了此类案件频发。我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旗县水务工作站、农牧业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人员4人,地矿局工作人员1人。

  4、犯罪表现形式单一,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水务工作站、地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使国家能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额尔古纳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姜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原系呼伦贝尔市陈旗鄂温克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在其任职期间,接受陈旗水务局的委托,对采砂进行管理,但其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管辖区内的违法采沙情况,造成植被被破坏40.8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41万元。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手中权利。如额检院2009年查办的史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史某某任额尔古纳市地质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向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王红军等人收取采砂资源补偿费,允许王红军等人无证采砂,导致国家矿产资源被乱挖滥采9674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7万元,并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旗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额检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缓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例如,检察院反渎局可以深入行政单位、企业、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宣传挂图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宣传,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检察院应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警示教育。对发案单位,通过发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现象,帮助案发单位及时分析发案的原因、规律,建章立制及堵塞漏洞,把渎职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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