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税前扣除项目,相对于其他扣除项目来说,它既受会计制度约束,也受税收政策约束。不同的时期政策又有不尽相同的变化,这给财务人员在执法环节凭添了些许风险,处理不好容易造成企业多缴税款的风险,同时少缴税款同样也会为日后税务稽查留下隐患,对此,如何准确把握业务招待费用则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一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的列支内容,直接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修理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用、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而小企业在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则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用。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实际上这两种选择是与会计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处理,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一次进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这条政策是由于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造企业,由于建设期很长,超过5年,这样如果从开始建设就开始计算亏损,当企业完工后,其中的第一年或第二年亏损就超过了5年亏损弥补期限,这样就没有享受到税法的抵免亏损政策,对企业这种长期投资是不利的,而这种长期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大,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较多。对此总局出台上述政策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一理解,税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了明确,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中就有明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按实际发生的60%计入开办费。而开办费处理则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要么选择一次性进费用,要么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一)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务管理策略
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都往往超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0.5%X。根据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 三、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按税法规定不低于三年进行摊销。税法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企业的亏损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计入当期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开办期发生的没有扣除限额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年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按照发生额的60%在企业有经营收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不存在千分之五扣除限额之说。 (三)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指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即生产经营产生主营业务收入之后才能作为开始经营的年度,非主营业务收入也不能作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从上面政策分析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企业筹建期应该为取得第一主营业务收入开始前。 四、业务招待费用的列举 (一)董事会费不是招待费用 (二)出差补助费用,用于职工自己出差期间发生的实报实销的吃饭费用不是招待费用。 (三)企业年会发生的饭费不是招待费用。 (四)外地聘请的事务所审计期的吃饭、住宿费用为招待费用。 (五)请税务干部的吃喝玩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即不是招待费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送客户的礼品(不超过5000元)为招待费用,超过5000元为行贿行为。不允许在所得前扣除。 (七)购物卡涉及办公费用,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八)赠送客户本单位生产的或有单位标识的物品,为业务宣传费用,但要控制好相关的费用标准。比如送一部汽车,虽然有你单位的标识,但是太贵重了,因此,非但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还可能涉及行贿行为。另外,如果通过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捐赠,这是捐赠行为,税法另有规定,但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用处理。 五、业务招待费用实务形态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利用外购商品、礼品和土特产或利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来送人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于漏税的风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利用外购商品、礼品和土特产送人时,对进项增值税额进行了抵扣没有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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