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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盘点 | 2014年典型海商海事案例评析(三)

 朱华龙890 2015-01-27

汇业盘点 | 2014年典型海商海事案例评析(三)

2015-01-23 杨杰  纪玉峰 汇业法律观察
汇业法律观察

文 | 汇业律所 海事海商团队 杨杰 纪玉峰 合伙人


关于无单放货的法院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原告绍兴X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向被告XX货运有限公司订舱出运女士衬衫一批,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美国长滩,案外人向原告交付的提单为被告注册持有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凭指示交付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原告与国外买家就服装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国外买家称已经在目的港保税仓库验货,且发现货物存在比较大的色差,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要求打折。原告向被告进行质询,质问为何货物已经被放货给收货人,被告辩称货物尚在目的港指定代理仓库内,不构成无单放货,被告未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因买家未支付全部货款,而通过集装箱流转记录已经可以证明系争集装箱已经被拆箱且用于其他航次的运营,故原告以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款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构成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从举证来看,原告举证被告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的证据有三:第一、涉案集装箱已经投入其他航次运营;第二、货物已经被清关;第三、国外买家已经看过货物。上海海事法院认为,首先涉案货物为拼箱货物,被告在目的港拆箱并将货物取出放在目的港代理仓库内是正常操作,不影响对货物的控制权;其次,货物虽然已经被清关,清关费用由买家承担,但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清关动作是买家实际实施的,亦有可能是货代公司为减少自己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第三、关于买家验货的邮件,无法判断是本案系争货物,基于之前双方存在多笔业务往来,故不排除其他货物的可能,即使属于本案货物,但是验货地点是在保税仓,说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未证明被告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汇业海商团队评析


本案系外贸领域中比较常见的无单放货纠纷,但是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很值得探讨的。


随着最高法院陆续出台有关审理涉及“无单放货”纠纷的司法解释,结合各地海事法院自己的审判指导意见,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无单放货”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司法认识。出于保护我国广大出口商的利益,也基于我国“世界工厂”的法律地位,在类似“无单放货”案件中,法院会倾向于保护原告——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在“无单放货”案件诉讼中,法院会加重对承运人(货代)的举证义务,要求承运人就未实施无单放货行为提供诸如目的港仓库证明,且此类证据必须要求进行公证认证。


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如果货物尚在目的港货代仓库内,但是已经被收货人验货了,是否可以判断得出“无单放货”事实成立。我们认为,基于目前最高院的“无单放货”解释精神和审判价值导向,针对此类案件,也应当确定保护发货人利益为原则,即不能单纯以“未失去对货物的控制”作为免除货代企业责任的籍口。这是因为,基于目前的外贸出口模式,我国出口企业大多采取以FOB的贸易方式,在FOB贸易方式下,货代通常都是国外客户指定货代,托运人对货代资质、提单内容、出运费用等均无选择权,完全听任国外客户指令,在这样的操作模式下,货物一旦交付给国外客户指定货代,通常就意味着托运人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而正本提单是唯一托运人可以行使司法救济的手段。在国外客户与国内货代关系密切的情况下,国外客户在目的港进行验货、提取货样变得非常便捷,这也就为收货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进行拒付货款提供了借口,此时的托运人如果不答应收货人的主张,就会面临着高额的回运费用,就以本案为例,如果托运人要求退运,必须支付两笔关税,其一为美国已经清关的费用及关税;其二为运回中国时的关税。这对托运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本案系争货物已经被清关,本身也是可以证明货物被收货人提取的证据。因为清关是需要以进口商名义向所在地海关进行申报并支付关税的,进口商向所在地海关进行进口申报,已经代表其可以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而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清关亦可能是货代公司为减少损失实施的行为,却又未要求被告提供诸如货代垫付清关费用的凭证,实属法院的单方揣测,不能作为判词的依据。现实中确实存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迟迟未有收货人提货的情况,但此类货物通常都是在海关监管仓内,货代公司在没有得到发货人或收货人进一步的指令前,不会擅自去提货清关,这也是避免货代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最好方法,因为一旦货代擅自清关,而发货人又不愿意要货,则货代清关费用的合理性就存疑了。据此,在本案中,发货人既然没有指令货代进行清关,而货代在正本提单未流转的情况下,配合收货人清关,也是违约的。


在本案判决后不久,广州海事法院就公布了一起与本案类似的“无单放货”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在货物已经被清关的情况下,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与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我们也希望以本案判决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为抛砖引玉,引发对“无单放货”案件审理的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货代行业操作,保护国内外贸企业利益。



汇业海商海事团队介绍:


杨杰律师是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及国际贸易团队合伙人。其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及海商法。主要为贸易进出口商、供应商、生产企业、报关行、货运物流企业等解决大量复杂的海关、海上货物运输和进出口贸易法律问题。杨杰律师在关务筹划,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商品归类争议,完税价格磋商,申请减免税,关税争议协商,海关各类诉讼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纠纷等领域富有处理经验及专业特色。


纪玉峰律师是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及国际贸易团队合伙人,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拥有15年执业经历,代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重大的、复杂疑难的案件,部分案件作为经典案例被国内多家法律数据库收录,如“承运人不能躲在提单背面”原则的确认,同时与新加坡、英国、马来西亚、香港的律师有固定业务合作,代理国外仲裁,并多次向马来西亚、伦敦、南非等地的法院、仲裁机构出具英文版法律意见书,深得客户和社会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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