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发生后,儿童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去报告父母的家暴行为;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选择主动报案。同时大多数人也将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对于儿童受暴案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人或组织进行报告和干预。 家庭不具监护能力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家庭具有暴力和精神虐待,家庭不具有监护能力。这种情况应该采取司法干预,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追究父母的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但不是唯一监护人,当父母无法尽到监护责任时,政府主动承担起孩子的监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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