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庚华律师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注:本文的“录音”取证适用于“录像”取证。)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性】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真实性】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关联性】 二、录音的证据效力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录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 (一)录音手段合法 录音手段合法,即录音具备合法性。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例如,集合亲友到丈夫情妇家中,拍摄到丈夫及情妇的裸体性爱录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又如,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设备,将保姆的虐待小孩的行为拍摄下来,此证据是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监控所录得的录像有证据效力。 问: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答:可以。部分当事人会担心偷录的录音录像提交给法庭后,法官会不予采纳。其实偷录的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采纳的。 (二)录音无疑点 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 (三)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 即录音录像有强烈的关联性,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三、录音取证的具体操作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电子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清晰、录音续航能力强的电子设备。在录音取证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对话双方,至少是我方清晰可辨的场所。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的“意思表示”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予以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引导并促使录音对象说出相关事实; 5.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 6.重点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材料连同录音证据(刻成光盘)一同提交法院。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录音取证的主要证明对象 (一)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利用录音证明相关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要注意对方若是企业,一是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录音,二是要让对方确认每年甚至每季度、每月都有催讨的事实。 (二)存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通过“假协商、真取证”,可以取得对我方主张非常有利的证据,有时可以因此而扭转整个诉讼局面。 五、经典案例 在本人参与的XX进出口贸易公司诉XXXX娱乐公司洋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经过律师介入并采取录音取证,20万元进场费被认定为预付奖金对该案一审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同时,也要提防我们“被录音取证”,现在早已不是“隔墙有耳”年代了。 咨询律师,请直接回复想咨询的问题,我的律师网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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