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办字〔2015〕1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取消、停征和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通知》涉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收的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征和免征。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征地管理费;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是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免征的是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小微企业范围)。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对已经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凡已征收的,应全额退还缴款人或缴费单位。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安排 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 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继续变相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继续违规收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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