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昆山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在本市内的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益广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布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评比,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 市规划、工商、城管、文广、住建、公安、交通、民政、旅游、体育、邮政等部门以及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在所管辖的媒介阵地上按照年度宣传主题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发布和监管指导。 第五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市文明办根据上级要求每年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各类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 公益广告发布时,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昆山日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部门、区镇政务类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在全市范围内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各区镇、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广泛刊播公益广告。设置公益广告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城管部门负责在主干道、商业大街、广场指导设置公益广告,商务部门负责在大型商场、超市指导设置公益广告,交通部门负责在车站、公交站点、营运车辆车身指导设置公益广告,住建部门负责在公园、工地围挡、景观灯杆指导设置公益广告,公安部门负责在道路隔离栏、交通指示牌指导设置公益广告,旅游部门负责在宾馆、酒店、景区指导设置公益广告,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在文化、体育场馆周边指导设置公益广告,邮政部门负责在邮筒、书报亭指导设置公益广告。 各区镇根据管辖划分,负责在本辖区上述场所、社区以及其它窗口行业设置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它适当位置应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按照“谁发布、谁维护”的原则,做好公益广告发布期间的管理、维修和更新工作。 工商、住建、民政等部门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规划、城管等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时,应当规划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数量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市文明办根据上级宣传部门和文明办的要求确定年度公益广告主题和具体发布要求。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站等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宣传部门(文明办)备案。 工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以及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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