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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

 黄土老牛 201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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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权设置对股东权利的享有,责任的承担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只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但为了规避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一般情况下会寻找其他小股东来共同设立公司。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


公司一股独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有其优势,能够帮助公司快速做出决策,抓住商机,获得经营商的成功。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也将面临诸多风险,在公司进入规模化、多元化经营时,由于公司缺乏制衡机制,小股东没有话语权,公司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将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一旦大股东发生意外,公司的正常经营将会受到影响,以致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出资额,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是他人(显名出资人),隐名出资者即是隐名股东。

实践中,隐名股东的存在是比较普遍的,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驶和股东责任的承担问题。隐名出资存在的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缺失或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的方式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等。由于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基础,隐名股东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资项目。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可能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从而引发纠纷。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股东出资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较大的差异。


3.涉及第三人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来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讲,隐名股东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因此,出资人应当就其出资问题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股权设置进行设计、规划,以降低股权设置引发的法律风险。

【提示】: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由CEO法律顾问团队整理改编,如需使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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