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和它久违了的“祖辈儿们”来源于公号:徽章与荣誉,作者孟中洋。 导语:今年首批有效期为10年的二代身份证面临第一波换证热。徽章与荣誉公号(badge_honor)与大家一起了解“身份证”的前世今生(本文所表述的现行身份证,不含港澳、台)。 先来看下面这张图片。 常州市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颁纪念章 我国现行的身份证制度,自1984年始。这枚看似普通的警徽图案徽章,直观地记录了居民身份证颁发的那段历史。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我国开始试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正式实行。这是改革开放后对户口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根据《条例》规定,所有年满十六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之外)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居民身份证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制度进一步完善。自此二代身份证开始启用。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规定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 其实,用一定的标志物来证明身份,在中国自古有之,只不过那时主要针对的是“官吏”而不是“庶民”。 那么,“身份证”都有哪些祖辈儿们呢?它们长什么样儿? 一、战国时期——“照身帖” 战国时,秦国启动商鞅进行变法时,商鞅主张实行了一种叫做“照身帖”的竹片。这种“照身帖”,就是中国最早的身份证件。 根据商鞅变法的规定,对国人要编录户籍,什伍连坐,鼓励告奸,无户籍凭证者不得上路,不得留宿客舍。而户籍凭证,即是“照身帖”。 “照身帖”须随身佩带,其主要功能是用以照验秦国人的身份,防止外国间谍入侵。系用一块竹片经打磨而成,其上刻有持帖人的头像、姓名、籍贯等信息。 显然,这种简易的标志极易作伪。用目下的标准衡量,属“防君子不防小人”之物。但“照身帖”在当时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据说,商鞅变法失败出逃后,沿途客栈因其不出示“照身帖”,皆不敢收留,导致其最终被捕获,也算“自食其果”的例子。 二、汉朝——“符”、“传” 到了汉代,证明身份的主要是“符”和“传”。
“符”,是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信物。发兵用“铜虎符”,其余征调用“竹使符”。 而单纯证明身份和用通行关卡凭证之用的,则是“传”。汉代的“传”一般为木制,由于和“符”有着天然的相通之处,又被称为“符传”。 三、隋唐时期——“鱼符”、“龟符” 隋唐时期,官员证明身份的标志是“鱼符”,由朝廷发给。固名思义,”鱼符“,形状像鱼,材质为金属或木质,分左右两片,上有鼻穿供系佩。 相比汉代,“鱼符”上的要素明显增多,诸如官员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按惯例,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用“鱼符”为黄金铸制,五品以上为银质,六品以下官员为铜质,再往后即是木质。这了显示身份,当时五品以上官员多配有专用来装“鱼符”的“鱼袋”。 鱼符和龟符 “鱼符”的主要用途是证明官员的身份,在应召出入宫门时验证所用。史书上有记载说:“附身鱼符者,以明贵贱,应召命。”因此,为安全起见,此时在身份防伪方面,有了进一步改进。如“鱼符”通常为左右两块,右符由官员随身携带,左符则留存朝廷,以备查验。 唐武则天称帝后,一度将“鱼符”改成了“龟符”。但其用途没有改变,材质上也有金龟、银龟和铜龟等之分。三品以上官员使用“金龟”,由此还产生了“金龟婿”一词,指代身份高贵的女婿。 四、宋朝——“鱼袋”、“腰牌” 宋朝时,废弃“鱼符”,让官员直接使用“鱼袋”。以“鱼袋”及其上面的金、银饰品和颜色来区分官级,其中,以“金紫”和“银绯”为贵。 腰牌 这时期,还开始启用官吏重要的身份牌“腰牌”。其功能主要是用来通行朝廷,并证明身份。从宋代起,腰牌的制式各异,但证明和识别的功能一直没有改变。 五、明朝——“牙牌” 明朝的“牙牌”,实则从宋“腰牌”演化而来,明朝洪武11年开始正式定制。共分五种:公、侯、伯曰“勋”,驸马都尉曰“亲”,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曰“乐”。嘉靖中总编为“官字某号”,朝参时持以出入宫门,否则门官止之。私相借者,论如律。有故,则交于内府。
“牙牌”用象牙、兽骨、木材或金属等制成。其上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牙牌”与现代身份证有所接近。并且此时已不仅于官员佩带,陆容在《菽园杂记》中就曾提到,“凡在内府出入者,无论贵贱皆悬牌,以避嫌疑”。中下层也开始以此作身份之证明。 六、清朝——“顶戴”(帽珠) 清代帽珠 清朝时,证明官员阶层身份,改为以官帽上的顶戴(帽珠)来判定和区别。帽珠主要由宝石、珊瑚、水晶、玉石、金属等制成。具体为:一品为红宝石,二品为珊瑚,三品为蓝宝石,四品为青金石,五品为水晶,六品为砗磲,七品为素金,八品为阴纹缕花金,九品为阳纹镂花金,无顶珠者无官品。 其余人等,则可相机而佩。如秀才可佩铜顶,一般百则用绸缎打成帽结。而一些地方乡绅、富商等为求得身份,往往花钱捐得帽顶。由于一品大员为红顶,这类人便被称作“红顶商人”、“红顶乡绅”等。 除此之外,一些特殊从业者也开始有了身份证明。如僧人制有“戒牒”和“度牒”,凭此牒可化缘和筹善款。 七、民国时期——“居民证”、“国民身份证” 民国时最早实行身份证制度的是1936年的宁夏省。 1936年5月,西征的中国工农红军解放了宁夏部分地区。为抵御红军,宁夏省采取了一系列反共防共对策。其中要求,居民凡15岁以上之男女一律要佩带“居民证”。 宁夏省的“居民证”为白布制作,长7厘米,宽3厘米,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长、面貌、特征以及手纹箕斗形状等项。“居民证”缝于上衣里面,以便查验。 但由于该“居民证”缝在衣服上,经过洗晒和磨损很快模糊。此制度仅实行了一年多。1940年夏,宁夏省又实行新的“国民身份证”制度,除对本省居民发放“国民身份证”外,对寄居宁夏的外省人发放“客籍人民居留证”,对过境商旅者办理“通行证”,对侨居宁夏的外国人发放“外侨身份证”。这算是开民国身份证制度的先河。 民国时期的居住证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颁布《户籍法(修正草案)》、《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发证对象为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 该“身分证”内容包括持证人所在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本籍等48条社会属性信息,兼有如今户口簿的功能。 八、新中国建国后——“户口本”、“介绍信”、“居民证”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相当长一个时期无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多用“户口簿”,及单位、基层组织“介绍信”。 部分地区特别是边境省份,有的制发了证明身份的纸质“居民证”。
(注:本文撰写过程中,参考了若干前人成果以及百度百科等资料,致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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