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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废除

 辉爱会计 2015-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灵宝市辉爱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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