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笔精华》妙文欣赏! 标签:社会2013-11-20 13:55 星期三
《刀笔精华》妙文欣赏!
湖南按察使碍于审理京吏翰林院编修沈忠仁、户部尚书沈忠义兄弟二人家务事诉讼案遂以直批语开结其案,文曰:
羊有跪乳之情,乌有反哺之恩,仁也。
鹿得草而寻群,蚁得食而报众,义也。
蜂分君臣,雁性有序,礼也。
蚯蚓显头而知雨,鹊入巢而知风,智也。
鸡司晨而不误,犬守夜而不寐。信也。
夫唯物之蠢,尚知五常,况人为万物之灵,岂能无德乎!
兄通万卷,全无治弟之才!而弟长兄一科,全无敬兄之德!
有礼诗云:同田为富,分贝为贫!又诗云:兄弟本是同根生,祖宗留业莫相争,一回相见一回老,能有几回为弟兄?!
沈忠仁仁而不仁!沈忠义义而不以!不仁不义,此非贤良之辈。倘若执迷不悟,定按律条以之罪。
兄弟二人见此批后,抱头大哭,焚卷后合,遂收此批,刻成金匾,悬挂中厅,以教后世。
中国古代讼师 春秋末期郑国士大夫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著名的讼师。《吕氏春秋·市应览·离谓》说到“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 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因为他长于辩 难,“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打官司欲胜则胜,欲加罪则加罪,曾创办私学,教人学习辩讼,求学者无数。邓析的本领是对于法律条文咬文嚼字,在不同案件中,随 意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就是他能够“苟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的方法,固有“七辩而乱法”之说。 《荀子·非十二子》中将邓析与惠施并提,认为他们“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 ”,即被认为是不遵循先王的礼义之道,但精于辞令,是夸夸其谈的好辩之士。他经常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新兴封建地主阶 级以及平民百姓进行诉讼。 邓析是开创私家法学著述的先哲,加之在诉讼中又擅长辩护,扩大了辩护的作用和影响,但最终因与郑国执政者意见相佐而遭到驷颛杀害 。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陈述案情。由于当事人大多是普通平民,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一些 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而大多是为以包揽词讼来谋得私利。 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不得志的读书人、举人、胥吏等,还有在职的文武官员。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 不会承认自己就是讼师,这样就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带有多多少少的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是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 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撰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 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所以不少讼师敲诈勒索,坑害当事人,被贬称为“讼棍”。发展到后来,讼师 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的地位低下,不被公开接受,这有中国传统的“厌诉”观念因素影响,也有讼师本身的一些原因。在中国古代,诉讼被认定是件不该 发生的事。孔夫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后来成了儒家有关诉讼问题的宗旨,官府最主要的处理方式就是“ 息讼”调解。而讼师的代理行为则被认为有“挑词架讼”之嫌,且有的讼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为获渔利而昧良心使用捏造证据、 栽赃陷害等伎俩,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并不受统治者欢迎,遭到法律的限制甚至禁止。可见中国古代讼师被 传统观念所排斥,被法律所禁止,没地位,只留下“讼棍”之恶名。
刀笔精华 虽然清末法律对讼师行为禁止最为严重,但是由于封建纲纪的废弛和西方文化的渗透,而代人作状词的讼师却大量飙现,达到中国讼师史 的颠峰时期,同时也是从古代讼师到近代律师的转变过渡期。清末的讼师,有很多出奇制胜之人,其所作讼词亦为妙文,句斟字酌,笔锋 锐利,一二字之间,便可定论或翻案,随意即使人入罪或脱罪。有时候只一笔之差结果便不同。“一字一笔,足以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 例如有一人告人入屋盗窃,诉状中写到“从大门而入”,后来盗窃者买通写状词的讼师求脱罪,讼师只在“大”字添上一点,改为“从犬 门而入”,最后县令以宵小论,薄责了案。 有时候同一语句只是词序颠倒一下,结果即随之颠倒。如有人被马匹践踏而受伤,欲告马主人,用“马驰伤人”,但官府屡不受理。后请 教一讼师,讼师教其将“马驰”倒置为“驰马”,官府即受理并责令马主人赔偿医药费。原因是“马驰”罪在马而不在人,“驰马”则主 要是罪在人了。 “刀笔”二字本不是贬义词,讼师亦虽一语可转乾坤,但却为什么被形容为工于心计、阴险狡诈、贪利忘义的背负恶名的宵小呢?主要是 因为其中一部分讼师心术不正,因其被畏慑而越发横行无忌,混淆是非黑白,给社会带来了不浅祸害。讼师的功夫不仅在文字上,更在事 实证据上。恶讼师使用的伎俩主要是无中生有,捏造证据,栽赃陷害,甚至倒打一耙嫁祸对方,能操纵整个案件。如有一篇讼词:----- 颠倒黑白——谋杀夫弟之恶禀 主要案情是有兄弟甲乙,甲早逝,其妾何氏为水性杨花不安分之人。何氏欲与小叔乙私通,但乙远远避开何氏,搬到牛棚中住。但何氏一 晚潜入叔之住处欲偷欢,苦于叔阳具不举,何氏愤然之下将叔阳具剪去,叔大梦中嗥然一声而死去。后来有人报到官府,县令要判定何氏 杀叔之罪。何氏用积蓄千两银子送给一讼师诸福宝,求为其开脱。诸福宝在状词中为其辩到:“窃孀妇何氏,不幸亡夫,氏志操柏舟,情 甘守寡……乃叔也不谅,惹草沾花,氏鉴于事变仓皇之起……当在千钧一发之间,不剪不节,不节不剪。横暴之来,无策自全,神慌情乱 ,下此辣手……” 水性扬花、下手狠毒的何氏在讼师的笔下却变为为守贞操而不得已下手的忠妇,无辜而死的小叔变为惹草沾花、死有余辜之恶人,但一切 已是死无对证了。讼师的这刀笔确实是颠倒黑白、含血喷人的恶毒文字。 在讼师当中,当然也是有洁身自好,敢于鸣不平求正义之人。如一讼师路遇一土豪把一个村妇活活踢死,土豪拿出十两纹银作偿命资。讼 师路见不平,代拟一状词,写到:“……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讼 词写得铿锵有力,充满正气,把土豪的凶恶横暴淋漓尽致的勾画出来。 “笔能杀人,亦能活人;文可行善,亦可为恶”,刀笔始终是操纵在人手里,以直为直或是以曲为直,取决于人心的曲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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