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律和法律人该如何表达良知

 nizijun 2015-03-21

法律和法律人该如何表达良知

  街谈巷议

  日前,广州市女检察官杨斌辞职获批。这本来是一件极普通的事情,却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本地媒体争相报道,从而成为一个“事件”。这是因为杨斌不是普通的检察官,2005年,杨斌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母亲溺婴案,当庭洒泪请求法院轻判当事人周模英,她慷慨陈词道:“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以及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指控犯罪的公诉人竟然为嫌犯求情,社会议论纷纷。

  杨斌当年受到的争议,以及现在辞职后引发的关注,固然有其个人影响的因素,更多的恐怕是折射出人们对于“法与情”、“法律与人性”等等这些古老命题的思考以及争议。法律以及法律人应不应该关注人性,应不应该关注当事人和公众的情感,具体而言,应不应该同情当事人?法律的良知应当如何体现?

  这些问题不难得到答案。惩恶扬善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惩恶也是为了扬善。从根本上来讲,法律的目的是“善”。作为社会成员,对于人性予以包容和尊重,对于他人苦难的给予同情,这是社会向善的基本要求。法律人作为推动社会向善的重要力量,自然应该心怀善念,善待同类。即便是对于犯罪者,也应该保持必要的同情心。

  关键的问题是,法律人,比如像杨斌这样的检察官,应该如何表达自己的同情,如何体现自己的良知?显然,作为生活中的好人杨斌,已经做得足够多。她成为周模英的朋友,甚至可以说是亲人,给予周模英及其家人各个方面的帮助,细致到帮助周模英学习文化知识的事情,用无微不至形容一点儿也不夸张。进而,又发起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天祥关爱”计划,发起公益事业,帮助更多的人。对她的这些作为,点一百个赞也不为过。

  但做检察官的杨斌,“当庭洒泪请求法院轻判”的行为,让人怎么看都觉得不是滋味。作为一个检察官,在其职务行为中也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同情,表达良知。我觉得最恰当的方式就是在公诉书中,给予合理量刑建议。这是作为检察官良知最好的表达。但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主要责任是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当庭洒泪请求法院轻判”,似乎是越位的行为。你让律师干什么去呢?法庭是个有分工的地方,能做到各司其职已很好。

  此外,每一项犯罪的背后,都有社会原因,但在法院,还是要讲事实,讲证据。假如犯罪的社会原因以及当事人所在的阶层,成为判刑的依据,这事实上可能是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良知就没有多少关系了。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周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