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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人才:用“理性”取代“任性”

 指间飞歌 2015-03-25

选拔人才:用“理性”取代“任性”



 

 

 《2015年湖南省选调生选拔工作相关要求》于3月12日发布,有不少毕业生注意到,长沙市、益阳市要求考生必须是“全国‘985’‘211’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株洲市、湘潭市、张家界市、娄底市、常德市、怀化市、永州市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要求报考部分岗位的考生必须是“全国‘985’‘211’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湖南14个市州,仅有衡阳市、岳阳市、邵阳市、郴州市敞开大门,没有局限于“985”“211”高校。

    湖南省相关用人单位的“任性”用人之举与国家“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背道而驰,此种“偏爱”不禁有违我国《就业促进法》,也表现出法律制定者在自我执行时出现“打折扣”, 更是让那些“品学兼优、德才兼备”、有志投身党和国家事业的有志青年吃了“闭门羹”,且“duang”的一下挡住了他们的去路,最可悲的是他们竟只能“哑巴吃黄连”、“打掉牙往肚里吞”。

    选调生是党组织部门的后备干部,用人单位希望从 “985”“211”高校中选拔出一批能力强、素质高、品行好的优秀人才为党组队伍注入新鲜血液这本无可厚非,但并不能说明“好学校”与“好学生”“好能力”成线性比,更不能反推出其他学校就没有优秀毕业生。那些普通高校的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担任学生干部、组织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完完全全可以跟“985”“211”高校的学生“媲美”,为什么却以不同学校“不可同日而语”来区别对待?

    2014年11月,教育部表示,今后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将会在支持范围、遴选条件等方面对地方高校一视同仁,破除“985”“211”等身份壁垒;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26条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种种规定无不体现出国家对各级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机会,创造良性的就业环境。可是,此次湖南省选调生选拔却为何“反其道而行之”我们不得而解,但这种“任性”取代“理性”的用人原则明显是不可取的。

    我们党始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循择优原则,择优不是选择学校优秀,而是选择人才优秀,对有德有才者优先使用,不能用条条框框将真正的优秀人才拒之门外。因此,用人单位需广开才路,为所有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平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为其选拔到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提供宽广的视野,实现“双赢”。唯有摒弃“唯学校论”, “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我们希望看到,用人单位不设身份壁垒,择天下英才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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